直销法系
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详情>>
刑法修正案增打击传销“地下钱庄”犯罪相关内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十二日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草案对传销犯罪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针对“地下钱庄”问题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单独列举,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情况汇报时表示,草案第四条规定:组 详情>>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从2013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 详情>>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
一、概念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全。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 详情>>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详情>>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 【发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 【发布日期】2005-11-01 【生效日期】2005-12-01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详情>>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含义、管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情形和列入程 详情>>
解读《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部分业内人士就此作了一番解读。 “直销”“传销”区别对待 两《条例》对“直销”与“传销”进行了严格定义,以区分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销售行为。《直销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 详情>>
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将“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将该原则作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首在刑法典中作了规定(第三条),并废止了与该原则相悖的类推制度。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派生原则,刑事立法在时间效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即法不溯及既往,除非 详情>>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① 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办理经营许可证;② 不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 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①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详情>>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2号令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商总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局长:王众孚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详情>>
我国曾出台的直销法律法规
直销经营方式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导入我国,其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兴起阶段(1990年——1993年)。1990年11月,我国境内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经营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直销经营方式正式进入我国内地市场。 第二,混乱经营到初步规范阶段(1994年——1997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