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诈骗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主犯获刑十四年

【直销界】近日,由桂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案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养老诈骗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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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韦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公开宣称其有能力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交纳一定档次的养老保险费用就能领取到“养老金”。杨某某、黄某某、柒某某等人听信后,陆续交钱给被告人韦某,并帮助寻找有办理养老保险需求的其他被害人,收集被害人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银行账户、照片,同时收取不同档次费用,在收取的费用中抽出部分介绍费后将剩余钱款以及被害人的资料交被告人韦某。被告人韦某收取费用后,为获得被害人信任,将伪造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收条等交给被害人,并根据被害人交钱的不同档次,每月以现金存入或他人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发放对应档次的钱作为被害人的“养老金”。至案发时,韦某共骗取116名被害人钱款共8694524.58元,除案发前以发放“养老金”的方式返还给被害人的钱以及帮部分被害人交纳了养老保险费外,尚有6288681.69元未退赔给被害人。此外,2020年6月,韦某还谎称其可以帮助被害人程某办理工作入编,骗取程某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韦某不服向贵港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经贵港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韦某虚构一次性缴纳一定钱款就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将钱款直接或者通过中间人间接交给韦某,韦某收取钱款后并未办理养老保险,而是办理虚假的票据、证件交给被害人,并以个人名义每月向被害人发放“养老金”。韦某长期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贵港市检察院以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

贵港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贵港市检察院的意见,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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