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界】美容产品不开刀、不手术,购买产品还有奖金制度,奖金秒算,提现秒结,每个月还有福利分红……凭着这些噱头席卷社交网络,号称“百年秘方”“急速变美”的康加健系列产品,短短2年内线上发展会员、代理账户超过22万个,几个月疯狂圈钱超9000万元。
近日,经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李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吴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美容+投资”,社交平台上急速走红
“公司产品种类丰富,使用我们的美容产品不开刀、不手术,购买产品还有奖金制度,奖金秒算,提现秒结,每个月还有福利分红。短短三个多月收入近10万,所以选择大于努力……”这是康加健的一名销售代理发布的一则广告。
这些极具诱惑力的宣传让康加健产品在社交网络上迅速走红。许多人抱着赚大钱的美梦,购买了康加健产品成为了代理,并继续向他人宣传。
根据规则,平台会员购买产品后可获得黄金会员、皇钻会员等不同级别的会员资格,再通过个人专属推广码逐级发展下线团队人员,如购买10盒(售价2990元)产品可以成为康加健黄金会员,购买100盒(售价29900元)产品可以成为皇钻会员,并根据会员个人等级及团队业绩可分别获得销售奖、贡献奖、复购奖、服务分红等奖励。公司给会员最高返利比例达70%,但同时要求上下级如果星级相同,上级不能获得奖励。为此不少代理为了从中获利,只得疯狂宣传发展下线。
“这些美容产品虽然价格高,但使用后却没什么疗效,产品包装很简易,感觉非常不正规。上线跟我说只要能发展下线购买产品就能挣大钱,实际上到现在为止我一分钱都没挣到。”借了一万多元与别人拼单购买了100件商品的李女士说。
传销式运营非法获利数千万
疯狂营销圈钱的康加健出自李明和吴凡之手。仅有初中文化的李明是个营销“高手”。2019年5月,他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结识了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的吴凡。得知吴凡可以联系厂商生产化妆品后,李明便与其商议合作线上销售美容产品。商议后,决定由李明负责开发、运营线上销售的平台及产品营销、推广;吴凡负责找厂家生产产品,保证平台供货。
此后,李明又找到电脑“高手”何东(另案处理)研发、运行、维护康加健线上销售平台。吴凡则联系了广东、河南等地生产抑菌液、修护乳等10余种产品的厂商进行贴牌生产。2019年7月,康加健第一批产品问世。
在李明的“包装”下,生产成本仅20多元的产品售价299元,甚至摇身一变成为售价2990元的变美“神器”。在销售产品的背后,实则是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间接按照发展会员数量设立奖励制度,以此鼓动、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截至2021年7月,康加健销售平台发展会员、代理账户22.4万多个,其中有购买记录的账户2.2万多个。通过李明账户ID发展的账户总数高达21万多个,层数最多达到30层。
2021年初,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中发现李明、何东可能涉案,遂于2021年7月6日将二人抓获。2021年7月14日,李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以康加健产品为媒介,从事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2021年9月8日,吴凡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审计,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该平台累计销售金额达9000万余元;被告人李明非法获利2600万余元,被告人吴凡非法获利240万元。
领导带头办案精准打击犯罪
该案是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以网络平台推销商品为名的变相传销案。因案情复杂、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大,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康珺获悉案情后第一时间组建办案组,带头办理此案。
其间,康珺带领办案组成员围绕本案作案方式系拉人头传销还是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能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争议焦点问题,与公安机关开展分析研判和会商交流4次,提出30余条针对性的补证建议,完善证据体系。
此外,该院还与公安机关就同步推进认罪认罚、追赃挽损达成共识,督促公安机关查明涉案资金去向,促使李明、吴凡在侦查阶段退出违法所得共计1000万余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组成员还继续跟进,落实认罪认罚释法说理,促使吴凡又退出违法所得150万元,并围绕本案罪名及事实认定、量刑情节以及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依据等持续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
最终,李明、吴凡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具结书。2022年6月24日,扬中市检察院以李明、吴凡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后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网络传销依托无接触、网络化、分散化的线上平台快速传播蔓延,相比传统传销范围更广、影响更大、隐蔽性更强,对于通过网络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发展人员,形成多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快速致富’诱惑,务必保持警惕,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办案检察官表示。(文中涉案人员、产品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