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沟通是指通过电脑或移动通讯设备等媒介使用社会化媒体(例如微信、博客、微博、视频平台、音频平台、直播平台、网页、论坛、或者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社交工具、应用程序等)传送文本、数据、图像、视频、音频等信息,与人共享资讯和资源或与他人交流的网络互动行为。数字化沟通有很多好处,例如:加强与其他营销伙伴的联系、及时向顾客提供产品信息和服务支持、与朋友或顾客建立起联系、拓展人际关系等。为了帮助营销人员在数字化沟通中充分展现自我、与他人有效互动,从而达到与他人、与公司共赢的目的,公司制定了本《营销人员数字化沟通标准》(以下简称《数字化沟通标准》)。本《数字化沟通标准》是对营销人员营业守则的补充,也是对现行营销人员使用社会化媒体规范内容的全面升级。自本《数字化沟通标准》生效之日起,原《安利(中国)营销人员使用社会化媒体的规范》自动失效。
一、合规义务
1.营销人员在进行数字化沟通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及其事迹和精神的;
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建立线上社群
线上社群是指由个人组成并使用数字化沟通的方式讨论兴趣或话题的群组。营销人员可以运用“推动式沟通”或“拉动式沟通”建立线上社群讨论安利相关话题,同时应当避免“滥发”式沟通。无论在何种情形下,营销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教唆、协助、诱导或鼓励其社群内或社群外的营销人员转换市场。7.拉动式沟通-指营销人员在自己拥有或控制的数字化空间*发布内容,使他人可以搜索到该内容,并自愿关注、点赞、参与、订阅或表达接受数字化沟通的意愿。营销人员的自有空间-指营销人员本人拥有或控制的网站、社会化媒体帐号、信息交流平台等线上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营销人员个人的微信朋友圈、个人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应用程序、微博、博客、网站,以及在即时通讯、音频、视频、短视频、直播、社交、新闻、资讯、知识问答等社会化媒体平台开设的个人页面或注册的个人账号。
举例-拉动式沟通例1:营销人员开设微信公众号并撰写推文谈论安利事业,或开设微信视频号发布介绍推广安利产品的短视频,这是允许的,因为个人开设的公众号、视频号等是营销人员自己拥有或控制的线上空间,他人可以自愿订阅并接受后续推送。例2:营销人员在“喜马拉雅FM”开设音频专栏谈论自己从事安利的心得和感想,这是允许的,因为该专栏由营销人员本人拥有的,他人可以在“喜马拉雅FM”搜索到该节目并关注营销人员。例3:营销人员在“快手”上他人发布的一部健身题材短视频的评论区内发表评论并张贴其个人“安利云购”二维码,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部短视频的评论区不是这位营销人员自有或控制的线上空间。
例4:营销人员在“安利头条”APP内一场公司举办的营养讲座直播评论区内发布个人电话号码邀请观众与其联系购买安利产品,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该直播及其评论区是安利公司拥有的线上空间,营销人员不应在其中发布个人信息。如果是营销人员自己举办的直播,则可以在直播中或评论区内发布本人信息邀约他人。8.推动式沟通-指营销人员向已经预先建立个人联系*的个人发送数字化内容,或向已经选择接受沟通并表示有兴趣加入其社群的个人推送数字化内容。预先建立个人联系-是指在介绍安利事业机会或产品之前,营销人员和被沟通对象之间已经发生直接互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建立的人际联系、互加微信好友、订阅微信公众号、关注微信视频号或微博/音视频账号、对博客文章发表评论、点赞音视频节目、参与直播活动等。举例-推动式沟通
例1:营销人员在一次公益活动中结识了新朋友,互加微信好友并单独与其沟通安利事业机会。这是允许的,因为通过公益活动和互加好友,营销人员与新朋友建立了个人联系。例2:营销人员组建一个夜跑微信群并担任群主,在群内发布使用安利产品配合运动塑形的内容。这是允许的,因为营销人员和群成员之间已经预先建立了联系且该微信群是由这位营销人员控制的线上空间。例3:用户搜索到营销人员关于安利事业的博客并在评论区发表了评论,随后营销人员与该用户私信沟通,这是允许的,因为用户以发表评论的方式和营销人员建立了联系且博客是营销人员自己拥有或控制的线上空间。例4:在某汽车俱乐部组建的微信群里,有车友询问车载空气净化器的信息,同在群内的营销人员与其私聊安利净化器。这是允许的,因为该车友通过询问的方式表达了沟通意愿,营销人员可以与其单独联系。9.禁止的沟通方式:滥发式沟通-指滥发信息骚扰他人,营销人员既不得向尚未建立联系的个人发送数字化内容,也不得向已经表示不愿继续接受沟通的个人发送数字化内容。举例-滥发式沟通例1:营销人员参加在线外语课程时,随机向其他在线学员发送与安利事业有关的信息。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营销人员与其他学员之间尚未预先建立个人关系,其他学员也尚未选择接受营销人员的沟通或加入其社群。例2:营销人员报名参加一场马拉松比赛并加入了选手微信群,在群内发送关于安利产品的推文及本人的安利云购二维码。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位营销人员并不拥有或控制该微信群,他和群成员之间没有建立个人关系。例3:营销人员是某营养师组织的一员并获得了所有会员的邮箱地址,发邮件邀请其他会员参加安利会议。这是不允许的,因为专业组织的会员资格和取得邮箱列表不代表预先建立个人联系,也不代表其他成员已选择加入营销人员的社群。
三、推广安利事业机会
10.如果被沟通对象已选择接受沟通,营销人员就可以在自己拥有或控制的数字化空间向顾客介绍安利事业机会(拉动式沟通),也可以直接跟进已经预先建立个人联系的沟通对象(推动式沟通)。
11.营销人员可以在自己拥有或控制的数字化空间内将安利与其他个人兴趣、社群、业务相结合,通过非安利社群推广、推荐、销售安利产品和事业机会,发展其他社群或业务的顾客加入安利。12.营销人员不得利用安利业务资源销售或推广非安利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不可从事与安利存在竞争关系、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也不得利用安利官方或营销人员自有的安利专属数字化空间推广非安利业务或发展其他业务的顾客。举例-推广安利事业机会
例1:营销人员注册了“抖音”账号,经常发布本人参加安利社群活动的短视频,并在视频中邀约想了解安利事业机会的顾客可以与其私信联系。这是允许的,营销人员可以在自己拥有或控制的线上空间推广安利事业机会并跟进顾客。例2:营销人员是自行车骑行爱好者并开设了微博账号和同好讨论及分享,其在微博上利用健康生活方式推广纽崔莱产品,并张贴个人的“安利云购”二维码。这是允许的,营销人员可以在自己拥有并控制的社会化媒体平台上推广安利产品、发展顾客。例3:营销人员同时经营一家微店,销售与安利产品没有竞争关系的生活用品。营销人员邀请在微店下单的顾客加入交流群,进一步分享健康、绿色、科技的生活理念,推荐安利产品、转发安利优选直播链接,并跟进有兴趣的顾客成为安利产品消费者。这是允许的,营销人员可以在自己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社群中推广安利产品,引流顾客。例4:营销人员与一家在线培训网站合作,在面向安利伙伴的直播中要求市场伙伴注册账号并购买在线课程,内容涉及互联网创业、网红打造等。这是不允许的,因为涉嫌利用安利业务资源推广非安利的项目。例5:营销人员同时是位音乐家,参加安利高级营销培训时在学员群内通告即将举办的演出日期,并兜售门票。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该群是安利专属的数字化社群,不得用于推广非安利产品或服务。
四、销售安利产品
13.营销人员可通过安利提供或授权的线上销售空间(安利云购、微购、安利APP、易联网、安利优选直播、创玩直播间等)或在线下完成交易。14.营销人员不得在以向公众销售产品与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数字化零售平台推广安利产品或提供与安利相关的服务。这些未经授权的平台既包括淘宝、天猫、闲鱼、京东、拼多多、苏宁易购、亚马逊等电商平台,也包括社交分享类平台中具有销售性质的版块,例如微信微店、微信视频号小店、抖音小店、小红书店铺等。即便不以销售为目的,安利产品或服务也不得出现在此类具有销售性质的平台或板块。15.营销人员不得利用或授权非安利营销人员(意见领袖、网红、顾客等)代表他们销售或推广安利产品和服务。举例-销售安利产品例1:营销人员开设微信公众号传播营养健康知识,并在公众号菜单中添加本人“安利云购”的链接,这是允许的,因为微信公众号是营销人员的自有空间,且交易是通过安利公司提供的平台进行。例2:营销人员在个人注册的微信视频号开设小店销售安利产品,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营销人员不可以在视频号小店等具有销售性质的外部平台上架及销售安利产品,线上销售只能通过安利公司提供或授权的平台完成。如果营销人员只是通过视频号发布短视频介绍、展示及推广安利产品,则是允许的。例3:营销人员邀请某当红主播代表本人在“安利创玩直播间”销售安利产品。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营销人员本人必须以主播身份出现,同时可邀请第三方人员作为嘉宾参与直播带货,但不得委托第三方人员代为担任主播、进行销售。
五、制作及使用与安利相关的线上内容
(一)营销人员自制内容16.营销人员可以制作并在自己拥有或控制的数字化空间发布、使用安利相关内容,自制、发布及使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非误导,并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使用医疗用语、不得含有疾病预防治疗诊断等内容;
2)不得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例如普通食品宣称可以减肥,普通化妆品宣称有美白功效等;
3)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功能、适宜人群及用法用量进行宣传;
4)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例如最高级、最佳、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新创造、最新发明、最好等。
例1:营销人员开设微信公众号并经常发文介绍安利事业机会和公司的业务政策,内容均转载自公司官方推文。这是允许的,营销人员可以在自有线上空间转载安利公司出品的内容,涉及事业机会、业务计划时应当按照公司提供的内容进行介绍。例2:营销人员在某门户网站首页付费发布自制的XS能量饮料广告,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营销人员不得擅自发布任何与安利有关的免费或付费广告。
六、知识产权及肖像权
(一)版权作品
25.营销人员不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安利公司或第三方的版权作品,包括但不限于:(1)书籍、杂志、文章、摘录、翻译等文字作品
(2)演讲等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在线图像、文字、音频、视频、电影等视听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字体等
27.营销人员应当对转发内容负责。转发第三方内容时,请确保有权转发,且转发的内容及转发时添加的评论均须真实、准确、非误导,不得将转发内容及评论用于对安利产品或安利事业机会的商业宣传。
举例-版权作品
例1:营销人员录制使用安利产品清洁厨房的视频,配以从“易联网”下载的音乐并上传至自己的微信视频号。这是允许的,因为易联网的版权音乐是公司授权给营销人员使用的。
例2:营销人员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某知名医生关于维生素C和免疫力关系的文章并写道:“如需纽崔莱维生素C,请联系我”,同时附上其云购二维码。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营销人员将第三方文章用于宣传安利产品会被认为是商业使用,如未获得权利人许可,则存在侵权风险。如果营销人员转发时的评论中未提及安利,也未用于宣传安利产品,如“这篇文章很有说服力,及时摄取适量维生素C能起到提升免疫力的作用”,则是允许的。
(二)商标权28.营销人员不得在未获得安利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分发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安利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商标、标识、产品图片以及与安利公司相关的图像,包括但不限于安利、纽崔莱、雅姿、XS及其他目前正在使用或将来可能采用的一切品牌、标识或名称。29.营销人员不得申请注册任何与安利公司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包含安利公司商标、标识的商标。
30.营销人员的社会化媒体帐号信息应当使用个人标识,不得将安利拥有所有权的商标(产品或品牌名称)、品牌标识、产品图片等用于数字化空间或个人社会化媒体账号的域名、用户名、账户名、页面名称、电子邮箱地址、个人档案图片、封面图片、背景图片或其他类似区域。
31.为了如实描述营销人员和安利之间的联系,营销人员可以在自己拥有或控制的数字化空间或社会化媒体账号的“关于我”、“个人简介”、“个人档案”等区域使用安利拥有所有权的品牌名称(仅文字,如“安利”、“纽崔莱”、“雅姿”等)。32.营销人员不得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书面转让、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分发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第三方商标。
举例-商标权例1:营销人员以安利体验馆大楼为背景拍摄照片,将这张照片作为个人“小红书”账号的头像。虽然照片中含有安利LOGO,但仅是作为背景的一部分,这是允许的。
例2:营销人员注册了“抖音”账号并在“个人简介”中写道“安利营销人员,擅长体重管理。”这是允许的,因为营销人员可以在个人社会化媒体空间的“个人档案/个人介绍”等区域使用安利品牌名称文字描述本人和安利之间的联系。
例3:营销人员开设微信公众号并取名“安利纽崔莱信息速递”,并以纽崔莱商标标识作为头像,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营销人员的个人账号侵犯了安利的商标权,个人账号名称中不得出现“安利”及其品牌的名称或标识,而应当使用个人标识。
(三)肖像权33.营销人员不得在未获得权利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推广其安利事业。
34.营销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包含明星肖像或具有明显识别特征的第三方肖像之内容推广安利事业,除非已经获得所用肖像之权利人授权,或使用安利允许营销人员使用的官方内容。
举例-肖像权例1:公司冠名某综艺节目,节目中有安利纽崔莱产品出镜。营销人员截取视频中某知名演员和纽崔莱产品同框的画面发布在本人“小红书”账号上,并配文“XXX也是安利产品爱用者哦”。这是不允许的,除非营销人员已经获得该演员及节目版权方的书面许可。
七、营销人员数字化沟通的行为规范
参照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