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剑指非法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全国各地已跟进

【直销界】4月8日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启动,目前已转入打击整治环节!专项行动规格高,范围广,涉及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政法委、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文旅部、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12部门。

其中,与行业最为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公开了具体安排。

5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消息,全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党组成员、副局长蒲淳任召集人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结合职能制定贯彻落实行动方案,对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聚焦非法宣称功能的食品

市场监管部门专项行动围绕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诈问题隐患,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持续进行教育引导,切实增强老年人防范意识,提高识骗防骗能力。集中力量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惩处一批违法企业,整治规范食品、保健品市场秩序,推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与老年群体日常消费密切相关领域,以非法宣称功能的食品及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等产品为重点,加大对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消费欺诈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

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对老年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治疗等功能;

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

注重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违法违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监管具体措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纷纷表态开展涉老“食品”“保健品”领域问题隐患摸排和规范整治,要依法查处涉老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部分地方监管也公布了具体措施(各地陆续发布中,以下仅为已公布的措施):

北京-通过加强广告监测、加强投诉举报分析,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切实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江西-加强涉老食品、保健品监督抽查、检查频次,加大市场监管领域涉老案件攻坚力度。对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消费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核查处置。

贵州-加强广告监测、加强投诉举报分析、开展线索摸排等方式,严厉查处涉老“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涉老服务等方面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价格欺诈、制售假冒伪劣及等违法行为。

福建-加强对涉老“食品”“保健品”广告的监测监管。重点查处食品、保健品广告中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广告行为。

"关照“特殊食品广告

对于特殊食品广告,广东于5月10日发布了《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广告审查申办指引》

5月16日,江西也发出提示~

为重拳治理“涉老食品”“神医”“神药”等类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天清气朗的广告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制作、发布“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提示。

发布“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提示如下:

01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02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03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04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05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范围。

06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

0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08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09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0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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