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界】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保健品市场欣欣向荣。然而,诱导和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情况也屡屡发生。《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于近日在市司法局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拟赋予老年消费者在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等特定场景购买保健产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此次立法对深圳消费领域多发问题和新型消费侵权行为,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这“一老一小”的权益保护是立法的重点之一。
针对投诉较多的老年人购买保健品遭遇陷阱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针对未成年人,《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校园及周边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不得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推介抽奖促销活动。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消费投诉的“重灾区”。针对这个问题,此次立法作出一系列监管制度创新。
首先,从经营者应当具备稳定经营能力的角度出发,明确经营者核准注册未满六个月、列为失信执行人等情形的,不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
其次,要求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设置冷静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再次,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退还预付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