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界讯 8月7日,天津西青警方又通报一起山东男子在天津静海区误入传销组织后死亡的案件。死者张超,25岁,内蒙古科技大学毕业生,7月10日来到静海区误入传销组织,7月13日病重被传销人员弃于案发地。目前,3名嫌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天津警方刑拘。(8月8日新京报)
7月14日,刚毕业的大学生李文星被人发现死于天津静海区一处偏僻的水坑里。8月6日,李文星被诱骗进入静海传销组织的经过基本查明,5名涉案人员被刑拘。接连两个年轻生命因传销而逝,天津提出决战20天,彻底清除全市非法传销活动。笔者丝毫不怀疑天津相关部门打击传销的决心和能力,因为两天以来,天津已出动警力3000余名,排查村街社区621个,发现传销窝点420处,清理传销人员85人。问题是,非法传销活动,在天津存在已有20年时间,相关部门也曾多次打击,但这朵“恶之花”不仅仍然在天津野蛮生长,在其他地方也是屡禁不止。
相关部门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漠视甚至纵容,无疑是一大原因。
传销及其传销组织的危害性尽人皆知,非法传销活动在一些地方长期存在也是客观事实。但是,在李文星殒命之前,不管是非法传销活动高发的天津静海地区,还是一些“重灾区”,相关部门既缺少主动作为的积极性,也没有形成一套常态化查处机制,未雨绸缪的防范机制更是阙如。
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依法查处非法传销活动的具体职责。然而,一些地方并不怎么重视非法传销活动的查处工作,即便查处也常常停留在运动式查处层面,而不是深入研究非法传销活动特点对症下药,收取久久为功之效。以天津为例。7月7日,@平安静海曾经发通告“成功将盘踞于静安地区的传销组织连根拔起”。结果仅一周后,当地就接连发生两起悲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条件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天津非法传销活动已存在20年,然而直到这次提出决战20天,才有人因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受到处罚。还有,媒体报道,天津部分执法人员与传销组织之间,活跃着的协警/协查员充当了很不好的角色:一方面作为打击传销的耳目眼线,另一方面用手中掌握的警方消息勒索传销人员,通风报信。
从天津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两天来取得的成效看,传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传销危害的漠视,是对传销放松警惕,是在行动上的纵容。可以说,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减少其对个人以及社会的危害,政府尽心尽职尽责是关键所在。为此,需要政府不放手、不放水、不放过,对当地的非法传销活动进行深入摸底、研判,整合各方力量,从流动人口管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等方面,建立起打击传销的有效机制,从街区摸查、日常排查开始,用驰而不息的行动打击已有的传销组织,从而让悲剧不再发生,让传销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