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界讯 日前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提示市民,“WV梦幻之旅”为网络传销行为,市民应提高警惕,发现和掌握“WV梦幻之旅”及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可及时向当地公安、工商和旅游部门举报。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近年来部分组织和个人打着境外企业“旅游直销”旗号,以享受最低价格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诱导消费者交纳入会费及月费等成为会员,以赚取佣金、旅游积分和免除月费为诱饵,鼓动会员发展下线。
WV偷渡中国
旅游“直销”涉嫌传销属违法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调查发现,“梦幻之旅”(WV)2005年成立于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该公司据称由“拥有丰富直销经验”的韦恩·纽金特和迈克·阿斯库联合创立。成立之后,梦幻之旅于2008年进入欧洲市场,之后又发展到非洲和新加坡,2012年先后扩展到香港和马来西亚,并由马来西亚市场创始人黄璇翰(内部人称黄爵士)带到中国大陆。WV的会员在2014年下半年就已经开始以简体中文形式在中国社交媒体平台推送会员旅游项目信息。
旅游直销与传统旅游有何不同呢?“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发现,旅游直销公司会员归属于各个推荐关系构建起来的团队,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此类行为涉嫌构成我国《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WV梦幻之旅”所属企业未在我国大陆地区登记,未取得旅游经营资质许可和直销经营许可(我国直销产品范围不包含旅游产品),属违法经营。
实际上,梦幻之旅并没有自主产品,对外宣称“全球的的旅游资源都是产品”。其组织是用于项目宣传推广、会员招募管理、报酬计算给付的官方网站服务器均设置在境外,会费缴纳及报酬给付亦通过境外银行账户,国内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利用各类网络社交信息平台,建立了相对隐蔽、封闭的销售渠道,使参与者的权益存在巨大风险。其在网络社交平台上进行虚假宣传,常用方式是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发布图片,炫耀奢华旅行,并谎称国内知名旅行社、酒店、银行为其合作伙伴,广告中使用全球最低价等绝对化语言欺骗诱导公众。2015年“WV梦幻之旅”曾利用部分“明星合影”进行虚假宣传活动,并受到部分知名演员的公开联名抵制。
羊毛出在羊身上
“免费旅游”传销只能靠发展人头维系
旅游业看似与传销毫无相干,为何会被指成传销呢?据相关旅游人士透漏:“羊毛出在羊身上,成本是无法避免的,免费旅游不现实。这种模式要发展很多人才做得下去。”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发现,梦幻之旅发展迅速,是因为他们大肆宣传所谓的免费旅游。从“梦幻之旅”(WV)目前的发展走势来看,实质上是承担旅游中介的职能,即便是国内知名旅游网站,其主要的盈利方式为广告费、高端会员服务费与中介费,但是每笔业务成交后的中介费少的可怜,如果想要更大的利润空间,就只能通过庞大的订单量来弥补,想要获得既得利益,旅游中介一般会追求较低的人力成本。而直销行业的附加值就在于直销商能够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因此才值得庞大人力资源的投入,但旅游中介根本不需要提供这样一对一的服务,所以附加值无法产生。
一位业内人士向“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表示,直销企业的奖金实际拨出比例一般在25%以上,这样才能相对满足经销商获得较为可观收益的期望。而像“梦幻之旅”(WV)这样的旅游中介,从旅游业务本身来讲是不可能获得如此高的回报。那么高额奖金将到底从何而来?如果想要满足预想的可观收益,“梦幻之旅”(WV)就只能像其他远离直销本源的企业一样,依靠后继人员的不断加入,用后面成员缴纳的钱补贴先行者。但是,一个企业想要长期保持这样的人员增长模式最终是不可能的。如此看来,旅游直销并不是没人做,而是不能做。
因此,“梦幻之旅”(WV)的利益来源不在于旅游行业的收入,而在于新会员们不断上缴的加盟费、月费,所谓的“市场”也只不过是一场会员自己掏腰包的钱生钱游戏,与早就被揭穿的各种传销骗局如出一辙。
“不要钻‘旅游’字眼”
业内提醒旅游“直销”会引发法律风险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发现,“梦幻之旅”(WV)的会员在招募人员入会之时介绍称,“我们和顾客没有直接的产品交易,只是线下推广,顾客与公司线上直接交易。属于旅游电子商务的一种,也是一种会员经济。”虽然旅游界未有直销相关的立法,但对于直销、传销有相关的立法,无论是旅游企业,还是高科技信息企业,只要从事相关直销、传销活动,均需要遵守国内相关的法律。
“不要钻‘旅游’字眼,”12301旅游管理热线的主任汪洪指出,“直销是由商务部核发的牌照,如果在商务部没有领到牌照进行的任何行业的直销都是违法的。”在未取得直销牌照之际,WV已在国内招募会员,还以“拉人头”、“入会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所谓的“产品”或缴纳的入会费通常不予退还,明显是违法的。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我国法律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刘鹤伟律师也认为,“梦幻之旅”(WV)从会员的活动来看,其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
经过几年的时间,“梦幻之旅”(WV)逐渐在退去热度。但从其的模式来看,在不久的将来,衰落也是不可逆转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