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界讯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支持和引导分享经济发展,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便利人民群众生活。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制定新兴产业监管规则。
分享经济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分享经济的支持态度,也为政府部门引导新业态发展提供了评判标准。分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使用权分享为主要特征,整合海量、分散化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有报道称,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共有6亿人参与,比上年增加1亿人。
与此同时,分享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也不小。前不久,一篇题为《共享单车,真是一面很好的国民照妖镜》的文章在网上热传,从国民素质的视角描述了包括共享单车在内的分享经济种种“乱象”。其实,从制度经济学、经济法与民法的角度,分享经济种种“乱象”的根源不是“国民素质”低下,而是产权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带来的“制度外部性”。而法律、法规是矫正“制度外部性”的根本性举措。
“外部性”是经济学上一个重要概念,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形式的经济活动,至少存在两种“外部性”。一种是基于技术创新的“科技外部性”,目前主要是增强就业灵活性、盘活闲散资源等能使社会或他人获益的正外部性。另一种是产权变化所带来的“制度外部性”,共享经济主要以“分享使用权”为特征,弱化了 “所有权”,导致盗窃破坏等“控制权”缺失所带来的问题是难免的。
分享经济的“制度外部性”,无法简单地靠经济激励或惩戒等市场化行为来加以矫正,必须求助于法律、制度的帮助。
纠正分享经济的“制度外部性”,应由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点出发,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对供需双方、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加以规范,并规制失序行为。例如明晰把共享单车锁起来“独享”的责任,确认乱停乱放带来行政处罚的责任分摊,明确如何规避押金的安全问题等。
“法律”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的“导航仪”,分享经济的发展也不例外。“制度外部性”实质上就是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更是一种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的短缺。只有弥补责任与权利不对称的外部性,分享经济才能更好地为全社会创造福利。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律”(制度)也有优劣,好的“法律”(制度)才能带来社会满意的结果。共享经济的“法律”(制度)供给,应基于“公共品”的特点,基于“良法善治”的理念,切实体现在“服务”和“支持”上面,而不能只是简单“规制”,将分享经济的无穷活力僵化、“管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