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花样繁多 典型代表当属借“微商”开展活动

网络传销花样繁多 典型代表当属借“微商”开展活动

当前网络传销违法活动,尤其是打着“微商”“电商”“多层分销”等名义的传销活动呈现不断蔓延的趋势。今年以来,工商总局部署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截至11月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传销案件967件,罚没金额2.2亿元。网络传销作为传统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变种,不仅具备传统传销的所有危害性,而且有其自身特点,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认清网络传销,有助于远离陷阱。

网络传销的套路有哪些?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被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网络传销的本质仍是传销,它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人机人之间的交互性、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时空差距的跨越性等特点。

随着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扩大,一些传统的经济犯罪也延伸到互联网虚拟世界里,利用网络不断发展、变异。现阶段,新型网络传销案件多发,涉案资金巨大;新型网络传销诱惑性高,再生能力强;部分新型网络传销在境外运作,打击难度大。

网络传销噱头花样翻新,但基本套路和传销具有共性:收入门费,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拉人头,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团队计酬,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或奖金。这些特点在《禁止传销条例》中有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另外,识别传销有一个万变不离其宗的规则:不要被暴利诱惑,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虽然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但网络传销往往“披”着不同的“外衣”,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电子商务”式:不法分子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并以“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免费获利”式:社会上出现不少“免费获利”“增值消费”式传销行为,宣称“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存钱=免费”“消费满500500”等,欺骗性强,诱惑力大,引起不少人的兴趣,最终上当受骗。

“网上创业”式:打着“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吃着火锅刷着微博,月收入10万元”的宣传旗号。一些网络传销分子抓住年轻人急于创业、渴望成功的心理,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投资”为诱饵,欺骗、引诱年轻人上当,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的目的。

“网络博弈”式:以玩网络游戏、网上博彩为名,发展会员从事“游戏股票”“幸运博彩”等游戏充值卡业务,以直销奖、销售奖为诱饵发展下线。

“爱心互助”式:某些网站宣传一些有“特别功效”的生物保健品,宣称入会后就能便宜或返利,以此进行网络传销。

网络传销的典型代表——借“微商”开展活动

今年,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传销案源线索搜集研判、案件报备与查处,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进一步做好网络传销查处工作。在这份通知中,工商总局明确指出了一种隐蔽性更强的传销——打着所谓“微商”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

利用“微商”开展网络传销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利用熟人、朋友圈进行传销,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二是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

由于“微商”是以微信朋友圈为基础的营销模式,其营销空间有一定私密性,披着“微商”外衣的传销由此也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那么,如何判断“微商”经营模式为传销?有专家表示,辨别是否为传销行为,可以看其是否具备传销的行为特征:一看是否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看是否分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看是否根据下线获利,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有业内人士认为,工商总局的发文有望撕开“微商”传销的伪装,进一步打击披着“微商”外衣的传销行为。

网络传销该怎么治理?

目前,全国范围内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传销重点地区严峻形势有所改善,但打击传销仍不能松懈。

监管部门要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逐步形成地方政府领导,工商公安密切配合,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的打击传销工作格局。牢牢把握破案、整治、宣传、预防几个重点环节,采取督查、挂牌督办、专项行动等方式对传销重点地区进行整治。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传销新情况、新动向的分析研究,及时发布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特别加大对网络传销的监测和打击力度。

相关网络平台也应承担治理传销的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单纯依靠用户自律很难杜绝传销行为,网络平台具有控制传销问题的责任和能力。以微商为例,即便平台对涉及传销的微信账号进行查封,其重新申请账号继续故技重施并非难事,因此平台要加强技术监管、自律监管,主动识别异常账号。此外,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也是打击网络传销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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