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部署2016年报公示 明年起将新增4项统计事项


为深入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商总局1213日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部署2016年度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工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1711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项统计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4项统计事项。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按照总局下发的数据标准和文书格式及时调整公示系统年报功能,确保201711日起公示系统在增加事项后的正常使用。要建立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的数据接口,在年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

通知指出,2016年度是年报公示制度施行的第四个年度。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年报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已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年报工作逐步进入常态化。有重点的逐步建立年报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年报公示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要推进年报宣传培训工作常态化,针对年报增加社保、统计事项的新情况,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宣传培训效果;要调整年报统计工作方式,从201711日起,从各省(区、市)公示系统汇总至总局的数据中实时获取年报数据进行统计; 要完善补报年报市场主体的后续管理措施,加强对补报年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要开展年报数据分析利用工作,省级、地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每年630日年报结束后,要及时开展年报数据分析工作,于930日前形成年报分析报告报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有条件的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适时开展相关工作;要建立年报数据汇总制度,构建省局到总局年报数据及时、稳定的数据汇总通道,实现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最长4小时周期的年报数据增量更新。

通知要求,要充分认识年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是在首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增社保和统计年报事项的条件下开展实施的,年报的各项准备工作任务更重,对年报的工作要求更高,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认真做好年报各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将年报工作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要着力强化年报督导考核,总局将继续严格实行年报率通报制度和末位督查约谈制度,同时,从本年度开始总局将对各省(区、市)年报数据更新、年报总结报送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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