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状告太阳神,法院终审判决须担责并赔偿

消费者状告太阳神,法院终审判决须担责并赔偿

日前,据知情人透露,宁夏消费者牛女士使用广东太阳神公司经销的太阳灸镇痛灸产品出现不适症状一案,宁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太阳神公司等三名被告向牛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共1.8万元的判决结果,驳回了太阳神公司的上诉。


太阳神一案民事判决书


消费者使用镇痛灸严重不适,将太阳神、经销商等三方诉上法院

据法院判决文书记载,2013年消费者牛女士从太阳神经销商马明经营的太阳神养生馆宁夏吴忠专卖店购买了武汉国灸公司生产的、太阳神公司经销的镇痛灸产品,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等不适症状。在其后的两年多的时间里,牛女士多次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并在药店购置了相关治疗药品,后更被诊断为皮肤过敏、神经损伤后遗症。

 

据了解,目前牛女士身体右侧丧失知觉,无法治愈,需要药物长期控制,加上年老体衰,日常生活和治疗疾病均需要他人照顾护理。牛女士认为,武汉国灸公司作为生产者、太阳神公司和经销商马明作为销售者对她造成的损害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去年将三方一同起诉至法院。

太阳神不承认经销商 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一审判决,武汉国灸公司、太阳神公司和太阳神经销商马明向牛女士共同赔偿医疗费3708.51元、护理费6186.6元、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1260元、交通费103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18285.11元。太阳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太阳神公司在二审庭上答辩称,公司作为太阳灸镇痛灸的总经销商,其销售模式一般为授权经销模式,而马明提供的运输清单、招商证书仅证实马明的经销产品是从太阳神公司购入的,并没有证明马明系太阳神公司的经销商。太阳神公司认为,马明仅是一般产品购买者,且无经销产品的相关资质,与太阳神公司之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总经销商和分经销商关系。因此,太阳神公司认为自己不是本案当事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太阳神不认马明系其经销商,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经销商提交证据证实与太阳神存在经销合作关系

但法院审理认为,马明提交的运输清单与商务手册中,分别盖有太阳神公司销售事业部发票专用章,和记载太阳神公司对其经销产品并非只采取授权经销模式,还采取直销及其他经销模式,能充分证实马明与太阳神之间存在经销合作关系。

法院最终驳回太阳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武汉国灸公司、太阳神公司和太阳神经销商马明三方赔偿消费者牛女士1.8万元。



审判法院认为太阳神与马明存在经销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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