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连发两大通知:禁止直销产品贴牌生产,严惩虚假误导报备

商务部连发两大通知:禁止直销产品贴牌生产,严惩虚假误导报备

内参大叔认为,虽然直销两条例的修改迟迟未果,但是商务部、工商总局对于目前行业内的各种乱象,也并非完全置之不理。此次发布的两个重要通知,就是为了维护直销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直销

日前,商务部连发了两个重要通知,一个是《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产品指引》,一个是《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3月发布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将电器纳入直销产品后,商务部在其后半年鲜有动作。而就在昨日(18日)却连发两项重要通知,这究竟透露出了什么信息呢?

明确直销产品概念及资质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直销产品范围包括:化妆品、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 据第一直销网了解,在此之前,商务部只是笼统的将直销产品定为6大类,而并未对每一大类产品的进行定义和细分。《产品指引》是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首次对直销产品的相关概念进行详细阐述。这项规定明确了直销产品的定义、形态、范围。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直销企业生产的一些美容仪、吸尘器、净水器身份“尴尬”,只能被胡乱归为保洁用品、小型厨具、保健器材之类。而《产品指引》中明确指出了:具有清洁卫生、美容、保健功能的电器具,归入家用电器类别,不归入保洁用品、化妆品、保健器材类别。这让直销企业的部分产品有了更合理的划分。

此外, 第一直销网还发现,此次发布的《产品指引》还列出了每一项直销产品的资质要求,例如需要取得何种许可证、被何种机构认证。

内参大叔认为:这不仅便于直销企业自查,还可以给计划申请直销牌照的企业以参考。同时,消费者、经销商也便于区分符合规定的直销产品。

禁止直销产品贴牌生产

《产品指引》中规定,直销产品应当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由直销企业或直销企业的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除此之外,直销企业不得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母公司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对控股公司,前者的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应当占后者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以上。 据第一直销网了解,今年71日正式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经明令禁止贴牌生产,备案主体必须是生产企业,不允许保健品贴牌生产;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而此次商务部对直销产品的生产企业做了进一步限定,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保健食品、还是化妆品、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必须是直销企业、其母公司(占股50%以上)或是占股50%以上的控股公司。 内参大叔认为:由于申请直销牌照门槛较高,很多没有直销牌照却想走直销渠道的企业,往往采取与直销企业合作的方式来实现。而这一项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遏制这种“租牌”、“挂靠”的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信息报备制度

《通知》指出,直销企业应当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直销产品上市销售、直销培训员开展培训前,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备,并向省、直辖市等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备案。 同时,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直销培训员注销的,直销企业应当提前或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备,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

据第一直销网获悉,这是对商务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内参大叔认为:企业对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的变动进行报备,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直销企业的经营现状,加强监管,同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披露有助于消费者核实直销产品和直销员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很多业内人士都质疑,直销监管部门“重审批、轻监管”,在申牌阶段要求很高,但对于企业在获牌后的经营活动,却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第一直销网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商务部就明确提出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抽查制度,对直销企业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同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备案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直销企业需提交的书面备案材料清单。” 内参大叔认为:这项规定明确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抽查权利和监管义务,是商务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体现。

严惩虚假误导报备行为

据第一直销网了解,之前颁布的《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和《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直销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而此次发布的《通知》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直销企业未报备信息或报备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社会公众反映上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依法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直销网对比发现,在此次的《通知》中,增加了“社会公众反映上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这一细节,这说明商务部现在对社会监督的重视。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经销商对直销企业的信息报备存在质疑,可以直接向直销监管部门反映。而且直销企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权报请商务部依法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总结

内参大叔认为,虽然直销两条例的修改迟迟未果,但是商务部、工商总局对于目前行业内的各种乱象,也并非完全置之不理。此次发布的两个重要通知,就是为了维护直销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虽然行业内各种原始股、资金盘依然猖獗,但内参大叔相信邪不压正,通过市场的甄别和政府的监管,直销行业将会朝着健康发展的方向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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