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阳通过网络组织策划传销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研发了“艺路通”计酬系统,通过该系统,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点击广告和介绍他人成为注册用户获取报酬,要成为“艺路通”计酬系统注册用户,必须缴纳360元系统服务年费。为了吸引公众加入“艺路通”计酬系统,当事人在系统中设置了高额回报,每介绍1人加入可获得50元奖励,并可无限制的介绍他人加入,但不层层计酬。同时,系统每天提供100条左右广告,用户每点击1条广告可获1—4角不等的报酬,用户仅点击广告一项每天即可获10—40元收入。当事人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安排人到区县实地宣讲等形式大势宣传其“艺路通”计酬系统。由于有高额回报作诱饵,“艺路通”计酬系统在网上开通仅两月,就吸引全国31个省、市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7万多人加入。至查获,当事人共收取系统服务年费9770593元,已兑现点击广告报酬和介绍费7516109元。由于当事人研发的该系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其兑现的点击广告报酬和介绍费全部来源于注册用户缴纳的系统服务年费,实际是以后加入者缴纳的系统服务年费来支付先加入者的报酬。至查获,当事人的资金缺口已达3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所指传销行为,高新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40586.85元的处罚决定。
入选理由
该案为网络传销案,由高新区局申报。
该案为本次申报案件中唯一的传销案,也是近年来我局系统成功查获的最大传销案之一,涉案金额970万余元。
由于该案当事人采取的传销方式为单层次传销,与通常情况下的多层次传销有所区别,因而在办理之初,在定性上争议较大。我局与市府法制办、市高院、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讨论,通过对当事人行为本质和后果的准确分析,取得国务院法制办支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传销行为。该案在电子数据取证、准确认定涉案金额和行为后果等方面有较大难度,在传销类型的认定上有新的突破,该案最终经一审、二审诉讼获得胜诉。
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是高新区工商分局的一名执法干部。今天我将向大家汇报的是2010年的曹阳网络传销案
“天上能够掉馅饼!”这样的美事您相信吗?2010年1月6日的晨报中一则“天上能够掉馅饼!”的新闻引起了我局执法人员的注意。这讲的是 “重庆阔集广告有限公司”开办的“艺路通”网站,在这个网站上缴纳服务年费成为注册会员后,不再需要任何投入,平均每月就可以获得1千多元的报酬。有这样的好事?工商执法干部的直觉告诉大家这不是馅饼而是陷阱!执法支队、法制科立即展开分析和讨论,大家初步判断其涉嫌传销。经请示市局执法局,分局成立专案组立即对“艺路通”展开调查。
此案当事人曹阳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开发出“艺路通”计酬系统,整个运行系统都是通过网络实施,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固定证据?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是对我们执法能力的一个挑战!
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的同时,迅速启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作机制,做好以下证据的固定:1、艺路通经营模式及网站宣传内容;2、艺路通注册会员的情况;3、艺路通收取“系统服务年费”和支付“推广服务费”的情况。
首先,弄清楚“艺路通”运转模式是攻破此案的关键。在公安干警的协助下,工商执法干部监督曹阳现场演示“艺路通”整个运转程序,同时将网站上涉及到以上证据的内容一一打印,曹阳对打印的证据签字确认。
如何保证网上取证的效力?公安机关配合我们对艺路通网站出具远程勘验报告,将曹阳设在四川遂宁的服务器实施暂扣,提取后台海量数据,并将该网站上所有涉及关键证据的内容予以固定。与此同时,我们对曹阳以及重庆阔集广告有限公司核心层人员迅速取证,对20名注册会员走访调查,掌握了“艺路通”的经营模式。
“艺路通”到底是怎么经营的?让我们来看看天上的馅饼是怎么掉下来的。经调查曹阳于09年11月8日开始,通过互联网经营“艺路通”。凡是申请进入“艺路通”系统的用户,必须缴纳360元的“系统服务年费”,才可以成为注册用户。注册用户每天可以在“艺路通”平台上点击系统提供的100条左右的广告,点击每条广告可以得到1毛钱至4毛钱的报酬。还可以发展会员,发展一名会员可获得50元的奖励。“艺路通”就依靠后来的加入者缴纳的入门费支付以前会员的报酬来维持运转。由于该传销活动通过网络传播,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已发展注册用户7万多,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港澳地区,涉案资金2000余万元。其发展速度之快、波及地域之广、涉及金额之大,让人触目惊心!
案件事实查清了,接下来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摆在了大家的面前,这种形式是传销行为吗?我们有权查处吗?
《禁传条例》第七条对传销行为共规定了三种情形,即“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刑法修正案》也对组织、领导传销罪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但本案在定性时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认为“艺路通”不是传销。因为“艺路通”发展会员是以直接发展的人头数来计算报酬,可无限制横向发展,发展一名会员就得50元的“推广服务费”,但不能层层计酬,属于单层级方式,而《刑法修正案》规定“多层级”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必备要件,这间接说明“单层级”根本就不属于传销行为,所以本案不属于传销案件,工商部门就没有管辖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艺路通”就是传销。《禁传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从“艺路通”的资金运转方式来看,其资金链的断裂是必然的,必将破坏社会稳定。从“艺路通”的经营模式来看,对加入者要求必须要缴纳的360元的“系统服务年费” ,这属于《禁传条例》规定的收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通过支付“推广服务费”方式鼓励发展会员,这属于《禁传条例》规定的“拉人头”传销行为。《禁传条例》对传销行为共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中只有“团队计酬”要求具备多层级特征,其他两种并没有要求,同时,《禁传条例》属行政法规,虽然《刑法修正案》没有将单层级纳入罪的范围,即当事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影响工商部门依据《禁传条例》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两种意见僵持不下,处罚还是不处罚?这个问题深深地困扰着我们的执法人员,如果我们不能亮出执法之剑,那么就只能眼看者加入“艺路通”的人员越来越多,卷入的资金雪球般越滚越大!眼看者这个毒瘤影响社会的稳定!
案情紧急如火!市局作出决定,邀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该案定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就此问题向市政府请示。市政法委也多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讨论。与此同时,市领导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向国务院法制办紧急请示。终于在案发二十多天后的2010年2月5日,市法制办在给市领导的报告中明确写到: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并未要求是多层级,单层级或者多层级均可构成传销行为。"艺路通”系统的经营模式属于传销行为。根据法制办的答复,我们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曹阳给予付款174万元的行政处罚。
到此,本案尘埃落定。但是曹阳有一句话令人深思。他说:一个人无论有多高的智商,无论有多大的能力,一旦违背法律法规,必将失败,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专家点评意见
王彦
非常高兴在今年最后一天,还能干一件这么有意义的事情。曹阳传销案是曾经引起很大争议的一个案件,工商局办案难、办新类型的案件更难。新类型案件难的关键在于要“拿得准才打得狠”,而“打得狠”的关键就是要“拿得准”,所以本案在行政程序,乃至于以后的诉讼阶段,都伴随着争议,今天我想给大家简单的从四个方面谈一谈这个案件。归纳起来就是“谁处”、“处谁”、“怎么处”、“处什么”的问题。
“谁处”就是实施处罚的主体问题。谁可以来实施处罚?当事人曹阳提出“工商部门不是适格的处罚主体”,他认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对这个问题,我们是怎么看的呢?我们认为,本案中,工商部门作出处罚认定的事实是曹阳在互联网上组织、策划传销,是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传销,而不是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如果是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肯定是要电信局或者电信部门共同来认定这个事实。本案的一个特点,它是直接利用互联网来进行传销活动,这一种行为,不管它是网络也好,或者是非网络也好,仅仅是传销的外在形式和载体不同而已,所以我们认为,工商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可以直接对本案进行管辖,给予行政处罚。
“处谁”的问题,曹阳案件有特殊性,他有两个公司,一个是金煌广告公司,一个是阔集广告公司,那么这两个广告公司都是曹阳对外签订合同、发布广告的招牌。但是最后我们没有处,或者没有把违法的主体确定为这两个广告公司,而是确定为曹阳本人,是为什么呢?我们认为,根据证据,我们可以认定这两个广告公司它所收取的服务年费,其实都没有通过公司的账户出入,而且这个“艺路通”网络计酬系统,它本身就是曹阳自己研发的一套系统,与广告公司没有关系,而且大量现金出入的这个账户都是他本人的账户,所以我们认定“艺路通”网络计酬系统,它的实际策划者、组织者和管理者,乃至于获益者都是曹阳,而不是那两个广告公司。这样,我们工商部门认定曹阳为违法责任主体,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当中所确定的法责一致原则,“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我觉得,工商部门在“处谁”的问题上也是“拿得准”的。
“怎么处”的问题,是一个程序问题,当事人提出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工商部门在作出较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应当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当然,最后我们经过查阅有关证据,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实际上相关的会议审批表、会议记录已经证明了这个事实。这个问题,它体现了我们在行政程序当中很多行政程序问题,它实际上在诉讼当中是一个证据问题,在诉讼当中提出的争议,有待于我们在行政程序当中完善相应的证据来支持,所以这一点,在证据上是无可挑剔的。另外,我还想强调一下,这个“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我们也不能把它无限拔高,不要认为没有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就是一个违法的决定,就是面临着无效被撤销的结果。我认为,我们所说的程序违法应该是关系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程序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我认为它一个内部程序,内部程序是保证我们行政机关作出科学决策的一个制度设计,遵守了这个制度设计,可能这个决策就更科学,不遵守这个制度设计,你的决策可能出现失误。但不管是科学也好,失误也好,那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当中的一条规范,它不一定与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有必然联系。所以,这个程序我们应当遵守,但是不应当把它作为我们撤销行政行为的一个依据。
“处什么”的问题,就是一个定性的问题,这是不是一个传销?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这个问题曾经引起巨大争议,那么我们法官的认识也有这么一个转变的过程。现在看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列举了几种传销的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这是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这两项,我认为和曹阳传销案是比较切合。与传统我们印象中的传销,层层加码,上线剥削下线,下线又剥削下下线的情形,有所不同,但是有一点,传销,它只要存在收取高额入门费,允许会员通过发展会员来盈利,它的资金链就会处于一个拆东补西趋于崩盘的状态,产生类似非法集资的情形。本案经过清查,也是这样的,曹阳他收到所谓系统服务年费是900万元,已支付给注册用户报酬大概是700多万元,自工商部门立案查处的时候,还有500多万元的注册用户报酬没有支付,抵冲其收入,他的缺口大概是300万,这300万的缺口是在现有的会员基础上,如果今后的会员再扩大,缺口就会更大,最好导致资金链的断裂,造成社会的动荡。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们工商部门对曹阳的案件定性为传销,我们认为是正确的。
综上,本案,我认为它是一个非传统意义的传销案,执法部门能够圆满结案,归功于执法部门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正当程序的结果,体现了执法部门对法律的透彻理解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强决心,值得肯定。谢谢! (原文转载于直销道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