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已成为社会顽疾,并有愈演愈烈之趋势,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尽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仍禁而不绝。
“究其原因,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不完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新余市委书记刘捷认为,现实情况中,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传销人员的刑事责任很难,以致当前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大多以涉及非法拘禁等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主要是清理取缔传销窝点、遣返人员,但遣而不散,回流现象严重,致使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得以死灰复燃。”
为此,刘捷代表建议,在立法上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加大治安处罚和刑罚力度。“对传销组织应大小两头打,从治安到刑事,明确对各层级传销人员的处罚标准。在《治安处罚法》中增加对发展一名以上下线,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传销人员予以治安处罚。”刘捷代表认为,《刑法》中在保留原有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应将以下情节入罪:一是利用互联网、通讯、媒体等工具发布虚假信息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参加传销组织的;二是明知是传销,积极发展下线,金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牟利2万元以上的;三是以传销为目的,在出租房等场所内对传销人员集中管理,并发展下线在5人以上的;四是以限制人身自由、胁迫、殴打等暴力方式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五是为传销人员提供场所、出租房屋等条件,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