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伴随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新零售概念的兴起,网络商城、分享经济等模式逐渐走入大众视野,花样翻新的消费返利软件也应运而生,中新融媒注意到,类似“花生日记”、“蜜芽plus”、“粉象生活”、“未来集市”等在朋友圈里并不鲜见。然而,社交电商进入发展快车道,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无保障,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很大困难。
同时,外界对社交电商模式中的多级分销、拉人头等涉嫌传销的质疑也从未中断。那么,分销社交电商的队伍日益庞大,围绕着这种新模式的质疑声音不绝于耳:这算不算新型传销呢?各界人士对此又如何看待呢?
人大、政协代表:加大对社交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
今年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社交电商提出不少建议,其中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杨莉提交了《加强社交电商平台监管,严防假货洼地危害农村》的建议。
“近年来,农村电商及电商扶贫迅猛发展,为脱贫致富打开了新门路,但随着社交电商的兴起,加之缺乏严格的政策法规监管,劣质低质产品鱼目混杂,干扰三四线城市及乡镇农村消费市场秩序。”杨莉表示道:“由于社交电商平台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且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如何监管成了一个需要积极探索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合兴集团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认为,政府应严格区分社交电商与违法传销行为的法律界定,消除社交电商监管灰色地带。他建议: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交电商经营的法律“高压线”,防止分销转为传销;推动《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尽快出台。针对疫情期间社交电商的行业新发展,对意见稿内容再次把控并更新,推动社交电商行业健康发展等。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孙昌隆也表示:“一些通过熟人关系卖货的社交软件并未被纳入电商法监管,靠熟人推荐拼购的社交电商平台为了眼前利益打假不力,会形成假货治理洼地、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王坚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并完善全国联网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将售假店铺和个人的信息及时上传至该档案。提高对制售假的震慑力,各大电商平台也要加强协同治理,共享信息,积极落实诚信档案制度,及时清退不法商户,对包庇、默许不诚信商家的平台,应追究其相应责任。除了建立并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王坚还提出社交平台也应列入电商法的管理范畴。
监管部门:严禁封杀或放任不管
据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3月,社交电商平台“花生日记”因设置会员层级最多达51级,累计收取佣金超过4.5亿元等涉嫌传销(直销)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罚;2020年3月,广西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消费者维权案例,指出社交电商平台“未来集市”的消费返利是传销新模式。“其要求会员及加入者交纳入门费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靠发展下线盈利,颇具迷惑性。”
如今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交电商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涉嫌传销,几乎是每个社交电商平台(产品)都会面临的问题。
对此,山东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相关案件中,涉案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和社交网络发展会员或代理,最终形成多个层级,这种经营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此外,据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告诉中新融媒:“由于社交电商活动主要集中在线上,涉及人员广,而且其通过会员不断发展下线来引流的机制,本身与传销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再加上专门针对社交电商的监管法规尚未出台,所以这些都给市场监管带来了难度。但是,难监管并不意味着不监管,难监管更要管得住。一旦他们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监管部门也是毫不手软地出手打击。”
去年6月,市监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的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将加强社交电商、跨境电商以及其他网络市场新模式新业态违法犯罪行为的研判、监管和打击查处,列为重点任务之一。这也说明,监管部门正在逐渐加强对社交电商这一领域的监管。
中新融媒还注意到,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再到《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国家监管部门对社交电商等新业态的监管态度,不仅是要“管住”,更要“管活、管优”。
权威媒体:警惕社交电商异化为非法传销
近期,中新融媒注意到,多家权威媒体纷纷发布新闻呼吁社会关注社交电商违法行为,其中新华网发布《微信、QQ群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利 警惕社交电商触碰传销红线》一文被各大主流媒体转发。文中提到,近年来,通过微信、QQ群以及相关APP等社交软件购买商品在一些消费者中流行,被称为社交电商模式。但“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有的社交电商盈利重点不是实际的商品或服务,而是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收取人头费等获利,与传销行为相似,遭到消费者、专家等多方质疑,多地监管部门也对一些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此后,人民法院报发布《警惕社交电商异化为非法传销》,文中再次强调,防范社交电商变质,甚至沦为传销,强化监管与执法是重要保障。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涉嫌传销情形的普及,如拉人头、交入门费、层级计酬等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社交电商平台的规范,严厉打击以社交电商为幌子的传销行为。无论什么样的电子商务模式,在法律框架内行事是基本前提。建立一个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行业和谐发展的社交电商服务秩序既是社交电商应有的姿态,更是社会之期盼。
随后,《工人日报》发布题为《警惕有些社交电商异化为非法传销》,文中呼吁,防范社交电商变质沦为传销,强化监管与执法很重要。一方面,有关部门有必要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比如让人们知晓只要有拉人头、交入门费、层级计酬等特点的行为就涉嫌传销;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社交电商平台的规范,严厉打击以社交电商为幌子的传销行为。
业内专家:建立“黑名单”预警信息并立法
据悉,社交电商可以说是近几年新业态的代表之一,依托社交裂变,实现高效低成本引流的社交电商,催生了一批批创业者,也吸引了众多企业入局,去年社交电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预计市场规模达20605.8亿元,同比增长高达63.2%。
然而,暴增之下的社交电商肆无忌惮的开始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部分社交电商将多级分销更名为“S2B2C模式”,作为新型商业模式,没有专门性法律约束的社交电商演变成为变相的互联网传销。
对此,据业内专家表示:“如今电商行业有《电子商务法》,直销行业有《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但专门针对社交电商的监管法律法规还没出台,所以目前监管部门针对社交电商的监管,在法律法规上,主要就是参考《电子商务法》、《禁止传销条例》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不具有针对性,毕竟社交电商有自身区别于其他业态的不同的特点,一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必然是伴随着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社交电商也必将要经历有专门法规的监管阶段。”
此外,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金友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只要有拉人头、交入门费、层级计酬等特点的行为就涉嫌传销。执法部门在发现和查处的同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将相关平台列入黑名单;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侯国跃表示,监管部门在规范社交电商发展模式的同时,还需借助行业组织的力量,引导平台探索多元化盈利模式,促进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尹强民说,消费者要加强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平台宣传的高额收益承诺,对拉人头、收益与下线挂钩等情况,更要提高警惕,防止落入传销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