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出大学生深陷传销组织的新闻。一些大学生被非法传销组织蒙骗,遭遇传销组织的精神控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作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理应充满理性和智慧,为何会屡陷传销陷阱不能自拔呢?
案情回顾
案例1
“热心”好友引入传销深渊
黄某是内蒙古某大学的一名大四学生,正面临找工作的压力。在黄某对毕业之后的前景感到渺茫之时,同是高中同学的张某打电话邀请他去广西创业。张某称自己已经在广西站稳脚跟,急需人帮忙发展业务。黄某喜出望外,立即动身前往广西北海。不料,张某其实是某传销组织的一员,见到黄某后立即对其展开“洗脑”。通过数日的所谓的成功学、管理学、营销学等课程的高强度学习,黄某成为张某众多“下线”中的一员。为了进入组织和发展自己的“下线”,黄某开始编造各种谎言向家里要钱,先后骗得父母汇款7万余元。直到几个月后,黄某父母接到黄某大学老师打来的电话才知道真相,在家长、学校、警方的共同努力下,黄某几经周折最终幡然醒悟。
案例2
找兼职误入传销窝点
张某是广东某知名大学的大三学生。暑假来临之际,张某想好好利用假期兼职打工,以此赚点生活费。他在某网站上看到一则诱人的招聘广告称,“工作富有挑战性,只要你敢来,月薪一万不是梦”。张某心动不已,当即决定去应聘。出乎意料的是招聘人员并没有询问张某的学习成绩和工作经验,而是领着他参观工厂,向他介绍公司的医疗器械产品(经查属于“三无产品”),并对他嘘寒问暖,张某心里很是感动,以为自己遇到“贵人”。殊不知这间公司其实是个非常隐蔽的传销组织,进入公司后不久,张某就被彻底“洗脑”,主动把自己的家人拉入传销组织推销医疗器械,积极发展“下线”,一心想“实现人生价值,3年挣千万”的“宏伟”目标。所幸公安机关一举端掉了张某所加入的传销组织,这时张某才恍然大悟。
以案说法
●看本质
“拉人头”是传销的本质特征
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以发展人为商业模式(俗称“拉人头”),以被发展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其他人的数量计算业绩、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以交费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现实中的传销组织五花八门,针对大学生群体,比较常见的形式有:
1.“投资创业型”:传销组织打着投资创业的幌子,宣传“小投入大回报”,以投资入股为名,拉大学生入伙,许以各种美好承诺。一旦骗得投资款,马上告知要其发展“下线”,否则血本无归。大学生们迫于无奈,为了挽回损失只得就范,案例1中的小黄就属于此种情况。这种传销抓住大学生急于就业、创业的心理,具有较强的诱惑性。
2.“产品销售型”:传销组织推出所谓的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多为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大学生进行销售,销售对象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自己的亲朋好友,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推销产品,并以营销学知识进行包装,让大学生为了成为所谓的“金牌销售员”而努力发展“下线”。案例2中的小张就遭遇到了此种形式的骗局,这种传销因为有商品作掩护而极具欺骗性。
3.“教育培训型”:传销组织以教育培训公司作为载体形式出现,开设成功学、管理学、心理学、营销学等一系列培训课程,先以成为公司讲师为名收取大学生入门费,然后对其进行传销“洗脑”,宣称为了让更多人迈向成功,让大学生发展“下线”做所谓的“培训师的培训师”。这种传销以教育培训为名,契合大学生高学历的身份特点,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传销以何种形式出现,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传销,关键看其人员营销模式是不是通过向下发展“下线”来实现。换言之,只要其核心营销模式是“拉人头”,而不是直接面对消费者,其本质就是传销。
●看法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刑事犯罪
传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参与传销的个人以及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大危害。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值得强调的是,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在案例1、2中,黄某、张某作为大学生,只是一般的参加者,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黄某、张某舍弃学业,全身心投入到传销,多次积极介绍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则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看原因急于求成是大学生受骗的主因
大学生初出茅庐,渴望发展一番事业、回馈家庭,但当前社会就业形式较为严峻,竞争激烈,与大学生的期望值有一定的差距。传销组织抓住大学生急于求职心理,举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旗号混淆视听,打出类似于案例1中的“创业牌”,以及像案例2中的“高薪牌”、“感情牌”,加上用成功学、营销学、管理学等作为包装,对大学生极具迷惑性和欺骗性。大学生涉世未深,如果缺乏警惕和相关鉴别知识较容易陷入传销组织不能自拔。
大学生们如果发现身处传销组织应当立即选择报警救助,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配合警方开展侦查工作,有力打击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被警方认为是组织领导者,要积极提供自己作为大学生的证明,表明自己作为一般参与者的受害者身份,避免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保留有汇款记录,在配合警方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汇款,挽回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
高校要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和就业指导
大学生在求职或兼职打工过程中,首先要提高自身的认知能力,克服功利心理,提高就业防范意识。在参加兼职或招聘活动时,要清楚了解招聘单位的性质、业务范围、公司地址、法人代表、注册时间等,必要时可查询招聘单位在工商局的登记信息,以免上当。如果应聘单位在外地,最好结伴同行,特别注意不要把自己的毕业证书、身份证等留给招聘单位,提交复印件即可。遇到疑似传销的情况,在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择机向工商部门求证或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常发生大学生被传销组织跟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突发情况。如果遇到24小时的“软禁”或“跟踪”,大学生可利用外出时机,在人员较为密集的地方寻找机会挣脱求救,也可以通过装病或者利用与家人通话报平安的机会寻求帮助。如果不幸遭遇暴力,要沉着冷静,利用对方放松警惕之机伺机逃离报警。
大学生陷入传销,不仅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与高校管理上的缺位也不无关系。据媒体报道,在众多陷入传销的大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正规高校的本科生,这些大学生多数是像案例1中的小黄一样想找份好工作,或者像案例2中的小张一样想减轻经济压力找兼职而被骗入传销组织的。由此暴露出高校在就业指导和学生管理方面的不足,因此高校就业管理部门与班级辅导员要合力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就业指导,加大打击传销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帮助学生提高分辨能力,拓宽就业渠道,远离传销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