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传销和变相直销

认清传销和变相直销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人利用国家对发展经济投资政策力度加大的契机,以政府扶植项目为幌子,拉拢外地的亲戚朋友从事所谓的“政府扶持项目”,最后导致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一些“能力”强的“经理”级人物也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相继被抓获。政府打击传销的行动进一步表明政府对打击传销与变相传销的政策不会动摇!在此,有必要认清什么是传销和变相传销。

 

  一、什么是传销?传销有哪些主要特征?

  传销是指在商品营销活动中招募人员,并通过招募人员介绍发展他人加入,形成网络组织;对招募人员不仅按照其本人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产品销售业绩计提报酬,同时还以其发展的下线人员(包括下线人员组成的团队)的销售业绩计提报酬的行为。

  非法传销(又称“金字塔”式诈骗、“老鼠会”、“滚雪球销售”、“猎人头”、“无限连锁链”、“卖钱活动”等)20世纪60年代最先出现在美国的一种商业欺诈经营行为。

  1964年,美国人威廉·派屈克套用直销的计酬模式在加州创立“假日魔法公司”,实施商业欺诈,使得该公司的所谓“业绩”短期内迅速窜高。随后,非法传销又蔓延至加拿大、日本、欧洲、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传销的特征:

  (1)介绍加入:即新加入者必须通过已加入者介绍,才能加入推销组织,取得传销员的推销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即可取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形成网络:通过介绍和被介绍,形成了上下级关系,结成了利益分配隶属关系的销售网络。

(3)复式计酬:传销企业或组织对传销员不仅按其本人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业绩计提报酬,还以其介绍加入的下线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以及下线传销员再介绍的下线的销售业绩计提报酬。一句话概括,即可从下线团队的销售业绩中提成。

 

  二、什么是直销?直销与传销有何区别?

  根据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进行了界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在一定程度上与传销难于分辩,一些非法传销组织者是套用直销组织结构和计酬制度的某些特点,打着直销旗号进行商业欺诈活动,使得一些群众常受到非法传销的困扰,一些人加入其中而深受其害,给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安定带来严重危害。

  虽然从表面看,直销和非法传销有相似之处,但事实上,二者在定义、交易基础、入门费、退货制度、冷静期制度等方面都有本质区别。

  第一、从定义上看。

  从定义看,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A)在其《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中对直销的表述为:直销是指“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行为,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出详细说明或示范。”我国在《直销管理条例》中对直销的定义为“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两种表述的本质是一致的,即:直销的基本特征是在固定地点之外,通过人员面对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而我国在《禁止非法传销条例》中对非法传销的定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可见,非法传销公司规定新加入者必须以缴纳一定数量的加入费用或认购相当数额的产品作为加入公司的基本条件,而已加入者则依靠“推荐”下线人头而获取高额奖金。靠拉人头赚奖金是非法传销的基本特征。

  第二、交易的对象上看。

  真正的直销活动的交易对象是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而且购买者是最终消费者;非法传销的交易对象只是非法传销组织者进行商业欺诈活动的载体(有的甚至没有实际物品),且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购买者不是以满足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是为向下线人头转售产品以获取高额暴利。

  第三、从入会费上看。

  正当的直销公司在对新加入的直销员只是收取较低的入会费,且有的国家还规定新加入者在加入后一定期限内决定退出,可以退还入会费。而非法传销一般在加入时要收取很高的入会费,或高价购买一定量的商品且不能退还。

  第四、从公司的获利基础上看。

合法的直销公司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为基础,并由此正当获利。因此,依照惯例,消费者具有取消权或犹豫权(Cancellation Right),即:对所购买的产品不满意的消费者可将产品退还、换购其他产品,或是获得退款,直销经营具有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非法传销公司则依靠新人加入交纳的高额入会费和将产品以高价向下线人头层层转售获利,因此,非法传销体系通常发展到一定层次就难以为继,整个体系崩溃,而蒙受损失的往往是众多的底层参与者。

 

  三、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特点有哪些?

  (1)“拉人头”成为当前国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主要形式,其采用诱骗、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控制等手段诈取钱财,实质上已构成刑事犯罪。“拉人头”活动基本不依托商品,完全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高额“入门费”维系运作,以发展人员多少作为提取报酬的标准,与各国普遍禁止的“金字塔”欺诈活动一脉相承。有的传销组织虽然有商品,但仅是骗人的幌子。上线用“商品”换取下线的高额“入门费”,然后层层瓜分;下线购买商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近而可以发展别人,提取报酬。

  (2)手段更加恶劣,组织更加严密。绝大多数“拉人头”传销是把人员骗往异地,然后聚集在民宅活动,通过个人银行卡划转钱款,组织者异地遥控,实施严格的“家长式”管理,进行封闭式培训洗脑,灌输传销理念,教唆诱骗人、发展下线方法。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统一保管”身份证和重要财产物品,不许看电视、看报纸、接触外界,外出或打电话都有人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有的还唆诱传销人员如何应付执法人员的检查,甚至鼓动不明真相的传销人员暴力抗法。

  (3)人员结构更加复杂。下岗职工、农民居多。近年,复转军人、在校学生被骗参与传销的活动日增,一些地方出现以在校学生为主要群体参与传销的情况,退休的老年人也占一定比例。

  (4)一些转型企业从事传销活动,违规培训、跨地区雇佣推销员、雇佣在校学生从事营销活动等情况时有发生。

  (5)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非法组织(包括境外组织)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介绍传销方法,收取高额入门费,组织传销网络,实行复式计酬,通过银行卡划帐,有的钱款直接汇往境外。黑龙江、山东、上海、四川、湖南、广西等多个地方相继发现并查处了“美国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网基金”、“美国EPT公司”、“王牌88”等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此类违法行为发展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行为更加隐蔽,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

此外,一些组织违反规定向企业颁发所谓“直销试验基地”称号等行为,借销售论坛门票、培训和“挂牌费”敛取钱财,散布“传销合法”等言论,被不法组织利用,给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带来困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四、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惯用的手段或表现形式有哪些?

  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非法组织往往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惑,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直复营销”、“特许加盟”、“网络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框架营销”、“动力营销”等等幌子,有的还宣称直销合法,称自己的营销模式是最先进的,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过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直销实验基地”等等,骗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参加。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如“武汉新田”把人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理念深信不移。有的参与人员被解救后,仍不听工商部门的劝阻,再次参加传销活动。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根据掌握的情况,大多数传销组织把人骗到外地参加传销,大多数传销组织打着外地企业的旗号进行传销,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目前,传销组织在城乡结合部、中小城市活动比较多。

 

  五、金字塔式销售是什么?

“金字塔式销售”,在国外又称“锁链式销售”、“滚雪球销售”、“文字链”、“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等,在我国则被称为“拉人头” 、“老鼠会”。是指参加者在加入时,必须付一笔高额入门费以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或取得晋升到更高层的机会);加入者可以从其介绍加入人员所缴付的费用中提取报酬,还可以从其下线发展的人员交纳的费用中再提报酬;有明确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如金字塔状的多层次人际网络。参加者收益的多少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的数量,是一种欺诈性的销售和市场计划,为世界各国政府所严厉打击和取缔。

 

  六、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

  (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31)

  (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231)

 

  七、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应负的法律责任

  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5条及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8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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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熬浆糊 01-01 08:00
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5条及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8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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