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部门不得超管辖处罚外地企业

食药部门不得超管辖处罚外地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9月22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得对本辖区之外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域管辖做出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查获的违法行为,发现有涉及本辖区之外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本辖区之外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被处罚前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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