裂变式贿赂”触发“腐败同盟”

裂变式贿赂”触发“腐败同盟”

 

  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系列大案要案被查办,诸如山西窝案、中石油窝案、发改委价格司窝案、湖南衡阳选举案等,这些地区所呈现出的局部“塌方式腐败”,发人深省。为了有效遏制官场类似“塌方式腐败”的发生,必须首先揭示此类腐败形成的内在机理。

  塌方式腐败呈现高度组织性和嵌入性

  所谓“塌方式腐败”,本质上是一种系统性腐败,“塌方”是对其“抓住一个、带出一串、挖出一窝”特征的形象化表述。系统性腐败是指一个组织出现多发性、关联性的一种腐败现象。偶发性腐败的产生主要在于腐败行动者的主观成因,当其发现外部体制环境中的腐败机会时而利用之。系统性腐败的产生则与体制环境密切相关,腐败案件多发易发且往往彼此关联,呈现出高度的组织性和嵌入性。相比于偶发性腐败,系统性腐败的后果要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仅是某些权力的滥用或利益的侵蚀,而且对所在系统产生整体性的破坏,甚至导致其崩溃。

  具体而言,一方面,“塌方式腐败”高度组织化,腐败主体往往紧密集聚、相互庇护,使得腐败行为更为隐秘、更为顽固。这类腐败往往规模庞大,不仅涉及多个层级,还可能横跨多个部门;另一方面,“塌方式腐败”不仅高度嵌入到所在党政部门中,也可能会嵌入到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交叉领域中,并与其形成某种共生关系。规章制度被践踏,潜规则成为常态,导致腐败成为某些领域维持运转的必要构成部分。这类腐败腐蚀了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普通公务人员,更严重的是,它还破坏所在党政系统,使党政系统难以正常运行。

 以山西窝案为例,其成员规模之庞大、牵涉部门之众多、贪腐金额之巨大、社会危害之严重,着实令人触目惊心。按照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的表述,纵向看,从省到市到县到乡到村,都发生了严重的腐败;横向看,煤炭部门成为重灾区,交通、国土等部门成为多发地带,甚至连纪检监察部门都难以幸免。山西的这种“塌方式腐败”极大地破坏了山西省党政系统的正常运行,扭曲了党政部门及公职人员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正等方面的行为逻辑。

  腐败与反腐败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这些局部地区的“塌方式腐败”反映出的是,尽管权力制约监督体制在不断完善,但诸多可被利用或俘获的空间却依然存在。如何认识和遏止“塌方式腐败”,已经成为我国推动法治化进程、巩固执政合法性的紧迫任务。

  贿赂行为的裂变式扩散腐败同盟

  尽管对腐败成因的讨论众多,但具体到什么原因导致某些地区或某个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剖析。在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研究过程中,笔者曾提出腐败裂变式扩散的观点,并指出中国腐败呈现出裂变式扩散形态,腐败不再是偶发的、仅仅局限于基层的腐败,而是在整个政治体制内不断拓展的呈现结构化、组织化特征的系统性腐败。十八大之后对一些地区“塌方式腐败”的查处,可以说印证了笔者提出的对裂变式腐败的分析和判断,“塌方式腐败”是裂变式腐败扩散的直接后果。

  腐败作为一种非法的利益交换,贿赂行为是腐败交换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一般而言,贿赂可以分为索贿受贿和行贿受贿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主动向利益相关方索取贿赂的行为;而后者是利益相关方通过给予国家公职人员以财物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公职人员可能主动索贿,也可能被动地接受他人的行贿,索贿与行贿往往相互作用,彼此强化。其中,行贿还可以区分为私贿和公贿。私贿是指个人行为,利用个人财物来俘获公共权力;而公贿则是集体行为,利用公共财物来获取集体收益。在实践中,公贿往往被披上了合法外衣,比如为了争取项目而疏通关系。甚至在一些地方领导看来,这种“疏通”至关重要,不仅要送,还要敢于送、善于送。在私利与政绩的双重驱动下,贿赂不仅会发生在政府与企业、社会之间,更容易发生在政府系统内部,呈现出多维性和扩散性的贿赂,最终成为一种裂变式的扩散。综合而言,贿赂行为的裂变式扩散导致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有多种形态。

  腐败风险的规避导致贿赂裂变式扩散形成腐败同盟。对于腐败行动者而言,贿赂行为不仅要实现利益扩张,还要规避暴露风险。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构成了贿赂行为裂变式扩散的内部动力。贿赂行为作为获取利益的方式存在着两种风险,即内生不互惠风险和外生暴露风险。为了应对这两类风险,腐败行动者将自身嵌入于多层次的腐败网络,形成攻守同盟。责任扩散、相互保密、功能互补使得腐败行动者在获得更高安全预期的同时,也获得更强的利益获取能力。腐败行动者会寻求庇护者,主要是寻求组织中领导的庇护,通过与庇护者进行腐败交换,实现利益共享,形成腐败同盟。腐败的非法性质决定了获得其他行动者保护最有效的路径就是让保护者参与腐败,腐败同盟的形成使得保守秘密成为内部共识。

  亲情责任与人情债务导致亲情群体演变为腐败同盟。任何公职人员都嵌入不同的亲情与人情网络中而形成群体,而来自亲情群体的亲情责任和人情债务,有时会成为推动贿赂行为裂变式扩散的动力。亲情责任指公职人员对亲人担负着某种保护性责任;而人情债务则是公职人员对恩人、朋友等熟人承担某种报答性债务。当家人、亲人涉入腐败时,责任、人情等因素往往引导公职人员超越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对他们进行庇护。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庇护是当前群体腐败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情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结构化了的交换关系网络,腐败官员身处多重人情关系网络中,背负各种人情债。而公职人员的“负债感”往往成为其腐败的一种重要牵引机制,导致现实中局部地区发生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贿赂行为的裂变式扩散过程

  贿赂行为作为一种腐败交换,其裂变式扩散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四个基本阶段,即选择交换对象、投资交换关系、平衡交换权力以及形成交换秩序。

  选择交换对象阶段。在选择交换对象阶段,腐败行动者运用风险评估策略来进行可收益性预期判断,运用试探性交换策略来获得可操作性预期。寻求腐败交换对象显然遵循社会吸引的原则,那些能够提供报酬的行动者才可能作为考察对象。但提供报酬能力只是选择腐败交换对象的一个方面,提供报酬的愿望也十分关键。所谓提供报酬的愿望,其实就是行动者的腐败动机。试探性交换的目的就在于把握行动者是否存在腐败倾向性。只要存在腐败倾向性,腐败交换便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可操作性,否则可能遭到拒绝甚至暴露。所以,寻找腐败交换对象是有方向性的,指向那些能够提供所需报酬,并且存在腐败倾向性的行动者。

  投资交换关系阶段。在投资交换关系阶段,腐败行动者运用拟亲化策略和服务渗透策略,打造“自家人”圈子。中国人际关系是一种圈子文化,圈子内和圈子外有着不同的行为法则。腐败行动者进行关系投资,尽可能打造“自家人”圈子,建构起以情感性为主的交换关系。拟亲化和服务渗透是实现从圈外到圈内的两种基本策略。拟亲化是指通过认干亲、拜把兄弟等仪式将外人纳入“自家人”圈子的过程;服务渗透是指行动者通过为其他行动者的亲属、朋友等提供服务,逐渐获得该行动者的好感,逐渐向直接交换渗透。

  平衡交换权力阶段。在平衡交换权力阶段,腐败行动者采取共赢共溃策略,巩固自身在交换关系中的地位。交换资源的不均衡分布必然导致交换关系中的权力差异。处于权力劣势地位,意味着面临更大的风险,因为权力优势者可能更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比如提高交换报酬等。腐败行动者因为某种资源需求而建立交换关系,往往处在权力劣势,即使进入了某个圈子,也还在圈子的外围。在交换对象既有的社会网络中,腐败行动者的交换地位往往不够稳固。所以,共赢共溃成为一种变革交换结构的策略,使得利益目标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才能实现,任何一方背信都会导致失败。腐败的非法性使得背信后果更为严重,在这种交换结构中,彼此利益趋于一致,权力运作趋于缓和,进而使群体关系更加稳定、更具有凝聚力。

  形成交换秩序阶段。腐败行动者建构起一种相互依赖、相互承诺、相互保护、相互受益的腐败交换秩序。腐败交换秩序是一种微观社会秩序,整合了集体指向性行为、积极情感和群体感知,进而内生某种秩序规范,以界定社会单元中成员的身份。腐败交换秩序作为一种微观社会秩序,往往按照其内在的逻辑进行运作,因而保持了较高程度的稳定性和有序性,尽管这种微观层面的稳定有序造成了宏观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

  综上可知,贿赂行为作为腐败交换的典型表现,在利益诉求、自我保护以及亲情人情的多重动力下,可能经过一系列策略过程而产生裂变,最终导致局部地区系统性的、塌方式的腐败现象。

  塌方式腐败治理:几点对策建议

  面对局部地区发生的“塌方式腐败”,该如何进行有效的治理呢?毫无疑问,完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治本之策。在具体思路上,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完善控权的“制约”设计。当前我国控权制度设计,往往重视自上而下的监督而忽视多向度的制约。监督以结果合法性为导向,保持事权完整以实现效率;而制约以过程合法性为准绳,保证事权分解以达到制衡。监督控权通过设立专门监督机构,自上而下进行权力控制;而制约控权通过维持权力关系的制衡性,多向度地进行权力控制。监督控权的单向性、随时介入性、主观性、可选择性,决定了被监督者和监督者都存在着实施腐败、且规避惩罚的机会。在山西窝案中,作为监督者的纪检监察部门,也成为了腐败网络中的一部分。强化制约控权,强调要对事权进行合理的分工,让地方党政、人大、司法之间构成一种多向度的制衡关系。

  强化对行贿的惩处力度。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企业或社会向公职人员行贿,行贿者若配合检察机关,往往能够获得较轻刑罚甚至免于处罚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贿者的腐败代价,助长了行贿者的腐败交换动机。而对于政府内部的公贿行为,则由于其往往能够给地方或部门带来政绩,从而得到地方领导的庇护,甚至妨碍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的查处。加大行贿惩处力度,提高对贿赂行为的风险认知,有利于遏止贿赂的裂变式扩散,进而防止“塌方式腐败”的形成。

  提升政府信息的公开度。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是杜绝腐败的必要条件。将政府行为置于社会群众的目光之下,能极大地限制各种腐败行为的产生。然而,对目前政府而言,社会监督渠道的严重缺乏,政府信息的不透明,导致了政府内部运作容易成为一个“黑箱”。“塌方式腐败”是一个不断积累膨胀的过程,是由无数环节的腐败相互扣连叠加而成。因此,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让社会了解各个环节的运作,发挥监督作用以避免腐败塌方性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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