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侵吞资产类犯罪、挪用类犯罪、欺诈类犯罪、融资类犯罪、渎职类犯罪、不正当交易犯罪、制假售假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事故类犯罪。”
这是2014年度企业家犯罪涉及的十大罪名。
2月10日,由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法治周末报社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察室联合发布的《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对此进行了总结。
“企业家犯罪的问题,实际上是市场经济领域法治状况的一个现实反映。”江西犯罪学研究会会长李云龙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企业家犯罪的惩处,是国家依法治国、经济领域逐步规范化的有力体现。
李云龙指出,通过整理和分析这些罪名及其特点,便于今后司法部门更加“有的放矢”地打击企业家犯罪,也能够让更多的企业家警醒,避免重蹈覆辙。
贿赂类犯罪成国企“重灾区”
贿赂犯罪成为了2014年企业家犯罪罪名中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在《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的该年度全部426起企业家犯罪案例中,贿赂犯罪有143例,占到全部案件总数的29%,这其中受贿犯罪125例,行贿犯罪18例。
对于2014年贿赂犯罪,《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还特别强调,这是国企企业家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根据统计显示,2014年国企企业家受贿案件数量高达121件,这一数字几乎“追平”了2009年至2013年这5年间国企企业家受贿案件数量总和的168件。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梳理后发现,不论是2014年首个落马的国企高管——福建省烟草公司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佳和,还是2014年年末“折戟”的中国联通网络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智江,亦或是令人震惊的中石油系列腐败案中被处理的一批企业高管,都涉及贿赂行为。
为什么国企企业家们纷纷“栽”在贿赂犯罪上?在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看来,这主要与十八大以来,国家贯彻的“高压反腐”态势有关。
张青松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称,此番高压反腐行动中,国企、央企被列为了“主战场”,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涉嫌贿赂犯罪的国企高管们也不断被调查,因此案件数量、涉案人数等也呈井喷式增长。
然而反腐只是令案件数量激增的一个原因,张青松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当前中国“政商不分”的现状令国企企业家配置市场资源的权力过大,但又缺少应有的监管制约。
“国企高管代表国家管理经营土地矿产、水电油气等国家资产,由于这些资源没有进行市场化的公平分配,国有企业对经济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使企业管理者获得了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从而具有了利用这种控制力进行设租和寻租的条件,增加受贿风险。”
在多年的实践中,张青松发现,目前国企的贿赂案件主要集中在采购、招投标等领域。“首先在招投标等政策设置上存在漏洞,作为招标一方的国企老总收受贿赂进行串标、围标等行为,导致竞争无规则、采供项目不透明、不公开等问题。”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国企单项合同达到一定限额进行招投标,而限额以下则可以由招标单位自行决定,张青松指出,“自行招标的这部分大多由采购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推荐或由企业负责人直接决定,这些环节中极易引发贿赂行为”。
行贿罪有待加大处罚力度
与“坐拥众多资源”的国企相比,大多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处于劣势地位,为了进一步竞争,开拓市场,不少民营企业就成为了行贿的一方。
不过,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的企业家贿赂类犯罪中,行贿犯罪只有18例,远低于受贿犯罪的125例。
“当前实际中确实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张青松解释称,一方面刑法中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范围比较宽松,而对行贿罪则规定,行贿方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对因被勒索、索贿等行为而被迫行贿的情况,不认定行贿罪。
此外,现行法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实际中司法机关为惩处受贿人,往往也会“放过”行贿人以取得相关证据。
但在李云龙看来,行贿与受贿是相互联结的,且行贿不止,受贿难除,司法机关必须对二者予以同样的重视和打击力度。
“现行法律受贿罪有死刑,行贿罪最高只到无期徒刑,二者在定罪量刑等方面就没有做到同等。”李云龙建议应修改法律,加大对行贿的惩处力度,同时对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也要及时记入行贿档案,限制其今后的经营权利。
张青松对此表示认同,但他强调,要想根除此类犯罪,除了要不断加大政府部门和企业经营环节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外,更重要的是要逐步做到“政企分离”。
“要逐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把市场的还给市场,让其自主调节资源配置。”张青松指出,让国企不再垄断资源和权力,与民企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将会减少权力的寻租,遏制此类犯罪行为。
在《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上榜的渎职类犯罪中,出现了两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报告指出,此类案件的惩处得益于2013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对此张青松表示,渎职犯罪往往与贿赂行为相伴随,随着国家对贪污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未来对国企人员渎职类犯罪的惩处力度也会上升。
不过,在张青松看来,司法解释中将国企人员加入渎职罪犯罪主体,实际上也是从法律上对国企特殊性的一种承认,“如何真正做到政企分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侵占罪频发曝企业内部机制短板
除贿赂性犯罪外,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侵吞资产类犯罪和挪用公款罪等挪用类犯罪成为了2014年企业家犯罪中另外两类常见的罪名。
据《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两类犯罪在2014年中分别发生了80例和44例,相较2013年均呈明显上升趋势。
2014年12月10日,广州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等涉案金额高达近4亿元,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这起“广州史上最大的贪腐案”也是侵吞资产类犯罪的典型代表。
据媒体报道,从2006年开始,张新华便私自成立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并陆续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以物抵债等方式无偿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进而通过出租、转让获取利润。
李云龙告诉记者,实际中很多此类案件都是企业负责人假借企业改制之名,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的幌子实则侵吞资产。据了解,广田公司正是张新华以“保护”国有资产为名成立的,名义上该公司由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监管,实则由张新华个人实际控制。
在李云龙看来,此类案件频发究其根源一方面是企业负责人权力过大,掌管财政、审批等诸多实权;另外企业内部对企业家们的“职务行为”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再加上没有建立完善的财政审核等制度,也“助长”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2014年12月,山西兰花集团能源集运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武新福被调查,据媒体披露,武新福在任职期间,私自挪用公款设立“小金库”,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小金库”款项,但直到被调查前,其行为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和遏制。
“侵占和挪用资产类犯罪不仅在国企中比较常见,如今民企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也越来越多。”张青松分析指出,很多民企在经济发展上不断壮大,企业负责人所掌握的实权及可控资产也越来越多,但企业在内部建设机制和管控上却并不健全,这就滋生了犯罪的可能性。
张青松认为,打击此类犯罪,除了要分散权力,避免高管权力过于集中外,更应从企业内部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尤其是建立完备的财政监管制度,对于企业的经营、资金流向等决策避免“一把手”一手遮天,要建立企业内部民主监督机制,增强企业监事会等权威,避免权力滥用。
李云龙补充指出,作为国有资产“看管人”的国家审计部门也应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管力度,对企业财务管理、投资决策、工程项目等进行规范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融资类犯罪成民企“重灾区”
在《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梳理出的企业家十大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融资类犯罪算得上相对“特别”的一类,因为涉及此类犯罪的企业基本多为民营企业。
2014年6月13日,广西柳州公安机关通报曾为广西“百强企业”之一的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实质控股人廖荣纳夫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逃至国外藏匿,随后多家媒体报道称,此案涉及约2000人,涉及银行资金70多亿元,民间资金30多亿元,是“广西最大的非法集资案”。
据媒体报道,正菱集团的“衰亡”是因银行缩贷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的,从银行贷出来的钱少了,只好通过民间高息借贷来补缺,但随着资金缺口越来越大,企业最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选择“跑路”。
正菱集团虽是个案,却具有代表性。张青松指出,当前民企融资类犯罪高发,除了企业盲目扩张外,另一个客观现实就是受到国家金融管控,银行缩贷的影响,“与国企相比,近两年银行对民企贷款的限制要更高,这造成了很多民营企业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融资”。
与集资诈骗罪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意图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主观恶意不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很多企业的初衷是为了临时借资补缺,并承诺还本付息。张青松坦言,这也造成了当前刑法中对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未有明确规定,实际中各地法院审判也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
不过鉴于此类案件在民营企业中的普遍性,张青松建议,今后法律应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等逐步明确其犯罪要件,并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相联结。
除了上述几大类罪名外,不正当交易犯罪、制假售假类犯罪等也都在《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榜上有名”,法治周末记者与《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对比后发现,近两年报告中上榜罪名并无太多差别。
李云龙指出,企业家犯罪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领域法治状况的一个反映,某几类罪名集中出现,就需要相关部门给予足够重视,并结合犯罪特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这些领域实行更严格的管控。
张青松也认为,通过分析统计企业家犯罪罪名及特征,能更为直观地反映出当前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便于政府未来更好地建立决策,指导工作,也为众多国企民企明确了法律红线,提供了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