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逐渐向人类的各种活动领域渗透,其中所蕴藏的无限商机使得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逐渐向人类的各种活动领域渗透,其中所蕴藏的无限商机使得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正在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传统金融也密切地注视到这股势不可挡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化的潮流。于是,电子金融便应运而生。
电子金融是对金融电子化的一个超越。与金融电子化有所不同,电子金融运行的主要技术基础是日益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全球连通性、开放性、快捷性和边际成本低廉的特征,电子金融更加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务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使客户不受营业时间和营业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享受金融企业提供的各种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
随着Internet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
虚拟货币并非等同于货币
“虚拟”这种形式及其表现并不是第一位重要的,第一位重要的是内在价值问题。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代表的价值,与一般货币代表的价值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它们之间并不共享同一基础范式,而正是范式的差异,非虚拟现象,导致了二者的不同。
首先是价值形成机制不同。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实际上是指效用等同。而虚拟货币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二者的共性则在于对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因为货币既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符号,也可以作为相对化价值集的符号。
其次,货币决定机制不同。一般货币由各国央行决定,虚拟货币则由个人决定。一般货币的主权在共和体中心;虚拟货币的主权分布在个体节点。有专家表示,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一般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个特例。这种特例的特殊点在于:第一,参照点不变。因此,价值从一个集被特化为一个可通约的值,当参照点不变时,价值等同于效用;第二,效用相对于参照点的得失不变。这意味着,参照点所拥有的值,是一个稳定的理性值、均衡值。在理性经济中,参照点也可能不变,但仍是一个散集。其不同在于这个散集中的每一个点(实际成交价)都是不稳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稳定的;但在虚拟货币的价值集中,每一个点都可能是稳定的,相反是那个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稳定的。反映到货币决定机制上,央行正是理性价值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参照点的人格化代表,而虚拟货币市场是以个体为中心的信息经济。
第三,价值交换机制不同。一般货币的价值转换,在货币市场内完成;而虚拟货币的价值转换,在虚拟货币市场内完成。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交换,通过两个市场的总体交换完成,在特殊条件下存在不成熟的个别市场交换关系。
因此可以说,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处于不同的市场。有人担心游戏虚拟货币可能引发通货膨胀,这是由于他不了解虚拟货币的市场交换机制,把货币市场与虚拟货币市场混为一谈了。正如商品市场的供求失衡,不能直接导致货币市场的供求失衡,而一定要通过在总体市场上增发货币才能导致通货膨胀一样;虚拟货币市场上的供求失衡,也不能直接导致货币市场的通胀。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统一的虚拟货币市场。例如股市是统一市场,而游戏市场还不是这样。
虚拟货币的五个基本特征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要理解电子金融必须从金融电子化和电子商务谈起。专家指出,所谓电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业采用除互联网技术以外的现代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传统金融服务业的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现金融业务处理自动化、金融企业管理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为客户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进而提升金融企业是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
以比特币为例,虚拟货币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非主权超国家性。比特币是全球网络发展的产物,不属于某个国家所有。
二是去中心化。比特币的发行和支付没有中央银行等管理部门充当中央控制中心,其转账支付由网络节点集中管理。比特币系统是通过整个网络的分布式数据块来记录其交易,并由整个比特币系统共同承担交易风险。
三是匿名性。从技术上讲,比特币的交易各方可以通过随意变化收款地址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传统的电子货币严重依赖账号系统,必须收集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来完成交易,而比特币通过公开密钥技术,不再依赖账号系统,交易双方可以随意生成自己的私钥,随后将与私钥对应的公钥告知付款人即可收到款项。下次再使用时,可以重新生成一对公私钥进行交易。这种一次一密的做法可以做到完全匿名交易,难以跟踪。
四是具有网络健壮性。比特币完全依赖点对点网络,无发行中心,这意味着除非全球持续断电或屏蔽掉整个互联网,否则外部世界无法对其实施关闭。
五是非唯一性。作为一种无准入门槛的虚拟货币,由于比特币的源代码对外公开,经过参数修改,可以制造出功能类似的其他网络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属性不断增强,但存在风险
自2009年1月诞生的第一个虚拟货币——比特币以来,这种依托于互联网的虚拟货币在全球的接受程度和交易范围显著扩大,价格不断攀升,受到众多投资者追捧。但是,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交易平台存在脆弱性且易被洗钱等非法交易利用,比特币已经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并被纳入反洗钱和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的陈道富和银监会博士后工作站的王刚表示,就目前而言,虚拟货币充当货币媒介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世界范围内,虚拟货币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虚拟商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尚未在任何国家确立。如果不能被法律正式承认为一种货币,则会给接受它的商家和个人带来税收申报上的不便和不安全性。
二是交易平台存在脆弱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需要互联网支持,一旦遭到黑客攻击,可能给虚拟货币持有人和交易者造成巨大损失。
据了解,2011年6月19日,Mt.Gox比特币交易中心的安全漏洞导致1比特币价格一度从15美元跌至1美分。2011年8月,另一家比特币交易平台My Bitcoin宣布遭到黑客攻击,导致超过78000比特币(当时约相当于80万美元)下落不明。如果网络与技术安全得不到保障,虚拟货币发展将面临致命瓶颈。
三是缺乏货币锚,价格波动大且存在庞式骗局风险。虚拟货币缺乏国家信用的支撑,其价值完全取决于参与主体的信任,缺乏价值设定的锚,容易被市场炒作,引发庞式骗局。
随着虚拟货币在网络乃至实体经济中的用途日益扩大,吸引大批炒家介入,导致兑换现金的价格如过山车一般起伏,使其更适合投机,而不适合投资。
围绕虚拟货币的投资是否构成庞式骗局一直存在争论。例如,欧洲央行的研究报告指出,比特币用户如果要变现,就必须有新的比特币需求出现,这很像一个庞氏骗局。因此,投资虚拟货币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它非常复杂,可能导致潜在用户难以理解。一旦用户试图变现而网络流动性不足时,整个系统可能会坍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