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立法的宗旨。从立法宗旨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并没有把提升直销业的地位、保护直销业的健康发展当作立法主要意旨,也没有在宗旨中提出保护直销人员的利益,而是一切以社会稳定为根本,这实际上就脱离了立法本意。
直销的定义及直销公司的规定。《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种规定从长远看来,过高的门槛把有意参与直销的企业都排除在了门外,容易出现公开直销和地下直销并存的局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其注册的一定区域内。这主要是基于预防“老鼠会”的出现考虑,但这种规定使直销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魅力。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直销人员应当在经培训后取得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应当与直销人员建立劳动合同;直销企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但是并不符合直销能无固定地点的提供灵活的就业机会增加收入的特点,禁止收任何培训费的规定事实上增加了正当直销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由于在国务院备案的手续的规定,时间较长,这在客观上不利于直销业的发展。
直销人员的销售规则。《条例》规定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成交前,应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等内容的售货凭证。这种规定体现了业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公平理念,但是对成交时应当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没有限定。《条例》还规定直销员的收入只能是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这表明并不承认多层次直销,此规定限制了直销经营上的渗透性和分配上的多样性的功能。
保证金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共同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无疑对保护消费者和直销人员的利益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巨额的保证金不利于直销企业资金的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