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税司昨天发布消息,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我国一直对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行邮税征税,大部分商品税率为10%,总体上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此次改革则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
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还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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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邮税调整对“海购”有何影响?
1 母婴类税负会有所增加
行邮税并不是一个税种,是对进境物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统一征收的进口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进口商品不区分物品和货物,均按照进出口税则征税。上世纪六十年代,为照顾侨眷、简化进口手续,开始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传统意义上的邮递物品主要是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其“非贸易”属性较为明显。
本次政策调整前,行邮税共设为4档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据测算,行邮税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
具体操作中,目前的海外购物主要是母婴产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个人生活消费品,价值较低,大量包裹不用交税就进境。本次调整后,行邮税税率分别为15%、30%和60%。其中,15%税率对应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60%税率对应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执行30%税率。
本次行邮税调整主要是提高税率,将税率水平与“贸易”属性的货物进口综合税率水平保持大体一致。这次出台包括行邮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政策后,居民海外购物消费以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总体税负客观上会上升,不同的商品实际税负有升有降。根据一些机构的测算,经过这次税收调整,母婴、食品、保健品类税负会有所增加,化妆品、电器类根据价格不同,税负有升有降。在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中,现行入境行李物品5000元免税值没有改变。
2 商品通关时间将会缩短
这几天,不少电商平台喊着“新税政风暴来袭”,吆喝网民赶紧囤货。各界关注,新税制会不会加重消费者负担?对电商企业影响几何?
记者了解到,由于目前消费者可免税购买大部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该项政策出台后,客观上会提高消费者的税负水平。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分析,改革后“海购”仍享有优势。政策将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其综合税率水平低于货物税综合税率和调整后的行邮税税率,尤其是对母婴类等大众消费品,尽管税收成本有所提升,但电商企业可化解部分成本,总体影响有限。
改革后,消费者“海购”商品通关将会更便捷,消费者跨境网购收到商品的时间将由目前动辄1到2个月缩短至1到2个星期;同时,由于纳入政策商品有完整的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可查,可准确追溯商品来源和责任,也便于消费者退换货,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 电商会选择更多档次商品经营
天猫国际总经理刘鹏介绍,“这次调整,对跨境电商平台经营商品的品类丰富度拉开是利好”。
比如,原来一些电商更集中做价值较低的商品,这些商品在这次调整中税负上升较多,今后可能会选择更多档次的商品经营,这对消费者是好事。
然而,很多消费者也坦言,选择海外购物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原因是相对于一些国内商品,国外的很多商品更加物美价廉,税负的提高意味着商品价格将会有所上涨。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国内商品和国外商品存在价格差,税的确是一个重要原因,但主要原因是税制结构的差异性。举例来看,同样的商品在美国和国内销售,美国按销售价格约5%到7%征收销售税,国内按销售价格17%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美国主体税种是个人所得税,而国内是增值税等流转税,流通中的商品价格中含的税更多。
“这次是从税负公平的角度调整行邮税,从长远来看,还是要加快税制改革的步伐,把商品中的流转税降下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将征税重点放在高收入所得者身上。”胡怡建建议。
以下为本次三部委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 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 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0000 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 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 2016年4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