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直销公司的产品专营店工作,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推广品牌、促销产品。根据王某每月的销售额,公司向其发放报酬。某日,王某在工作期间被人打伤,其后一直在家疗养。王某病情好转后,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但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王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王某与直销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人认为,直销员因向公司购买产品,支付对价,转而向他人销售,公司根据直销员购买商品的数额向其支付“优惠会员折扣”,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问题症结在于国务院2005年8月23日颁布的专门规范直销行业的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5条、第16条、第19条及第25条规定了直销企业应当与招募的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不得招募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为直销员,直销员拥有与消费者一样的退换货“冷静期”,这些规定表明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但是,同一条例中却出现了相互矛盾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13条、第18条、第21条及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并颁发直销员证,这表明直销企业对直销员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权,且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该规定显示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条例之所以前后矛盾,原因在于直销行为的特殊性。
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买卖行为使直销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直销员,直销员可以按照双方在此基础上约定的委托推销关系宣传、推销产品,从而获得直销企业的“奖励报酬”或所谓的“会员折扣”作为其从事受托行为的补偿。直销员自己也可以消费产品。因此,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条例规定双方签订的推销合同兼具了买卖、委托、劳务等多种合同的特点,直销员的确是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
然而,无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复杂,准确界定直销员为直销企业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于保护直销员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从我国劳动法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区分两种关系的关键。从直销行为的特点来看,直销员并非直销企业正式员工,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直销行为则表明企业在推销产品上使用的是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如果将直销员纳入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将加大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负担,不利于发挥直销企业用人灵活的优势,有悖于企业采用直销模式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规律。因此,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有利于直销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