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责令随州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用于传销活动的电脑主机12台、笔记本电脑5台,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处以罚款150万元,罚没款共计156万元。
案件来源
此前,曾都区工商局接市局公平交易分局批转关于当事人涉嫌传销的《案件线索转办函》。经初步调查,曾都区工商局在取得当事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的部分证据后,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曾都区工商局接到涉传人员陈某反映当事人以销售电子名片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投诉;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也向曾都区工商局批转了关于当事人涉嫌传销的《案件线索转办函》。
调查过程中,曾都区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嫌隐匿违法资金的银行账户申请了司法冻结,并对其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涉嫌用于传销的电脑等财物实施了扣押,查明了当事人违法从事传销的事实,给予其相应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经查,随州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锦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在网络上提供网络打字、网络排版、远程网站美工、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商业名片、手机搜索引擎。
2011年4月,刘锦成个人与儒豹(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6万元的价格,由该公司为其设立随州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商信网”网站及其手机版网站并提供技术支持。2011年6月,以上网站建好并投入使用。之后,当事人开始利用该网站以销售电子名片(广告位)的名义招收人员。
为便于操作,2012年10月,当事人以8万元的价格,委托江苏创辉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为其设计建立了公司员工登录平台。当月,该平台建成,主要用于所发展人员的信息和业绩管理、奖金分类、奖金数额和奖金支付管理等。当事人收取所发展人员交纳的费用或支付员工奖金,主要通过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的银行账户完成。为此,当事人及刘锦成个人分别在多个银行设立了账户,办理了银行卡,用于收取被发展人员交纳入门费用和奖金支付。
当事人另外建立了内部管理平台,服务器设立在国外。由于执法手段不足等原因,工商部门未能获取该服务器信息。
当事人发展人员的工作程序为:宣传(培训)→交纳费用→开具收据→签订合同→分发员工账户编号和原始登录密码。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后即获得向下多层、多人发展人员的资格。
为扩大人员招收规模和范围,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培训场所,不定期对发展对象或参与者进行宣传培训,通过宣传公司形象、电子名片、电子商务、奖金制度、“原始股”价值等形式,向所发展人员或参与者灌输暴富理念。同时,为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管和规避法律责任,在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后,当事人要求每个被发展人员至少在其网站上发布一条商业信息或个人信息。
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在云南、重庆、四川、江西、湖南等地共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商务中心)65个。刘锦成供述,仅2013年4月至被查处这段时间,公司在全国发展的人员数量就达3000余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曾都区工商局作出上述处罚。
办案启示
策划协调是保障。办理网络传销案件不仅对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敬业精神、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更是对单位整体合力的检验。曾都区工商局对该案件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案件工作专班,要求集全局之力,确保案件成功查处。主要领导亲自督办,每天早上召开碰头会,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该局在人、财、物上给予全面保障,让工作专班走出去学习和借鉴兄弟单位的办案经验。办案人员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查阅、学习了大量打击传销的资料,向网监等技术部门请教,攻坚克难,咬定青山不放松。同时,该局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加强部门协作,积极与公安、检察、银行等部门或机构沟通,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争取相关部门或机构的配合与支持。
证据获取是关键。当事人组织领导传销行为涉及的范围广、人员多、资金量大,违法手段隐蔽,且在调查过程中逾期不向工商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案件一度难以突破。最终此案的成功查处,得益于在前期调查过程中,该局能够顺利地进入会员登录平台,掌握了该案的相关数据,获取了网络结构图、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并及时予以锁定。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围绕发展人员、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这3种传销行为构成要件展开调查取证,对其公司发展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依据下线的销售业绩以“幸运奖或回本奖”“七层见点3%奖”“拓展奖”“培育奖”等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逐一收集并锁定证据,确保了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
案件定性求严谨。当事人以“中国商信网”网站为依托,以销售电子名片(广告位)为掩护,以各类名目繁多的奖金及送发“原始股”为诱饵,发展人员,收取入门费,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行为属于典型传销行为。虽然工商部门执法手段有限,但办案人员通过多种形式的“反洗脑”、大量走访受骗的参与传销人员等工作方法,获取参与传销人员所交纳的6万元费用的有效证据。根据《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之规定,此案中被发展人员所交纳的6万元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善后处理促维稳。当事人公司总部在随州,其法定代表人又是当地人,且众多被骗参与传销的人员也是当地人。为防止案件真相披露后,众多受害者上门索要被骗款项,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人身安全和当地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在立案之初,曾都区工商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就案件的性质、危害及查处后可能出现的情形,向区政府领导及时进行汇报,得到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在案件办结后,该局又及时成立了善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工作口径,指定专人接待新闻媒体及相关受害者。
案件移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鉴于该案情况复杂,当事人涉嫌触犯刑法,加之工商部门侦查手段有限,曾都区工商局在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曾都区公安分局进行了案件移交,并抄报检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