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微信的朋友圈上,五花八门的产品展示信息越来越多。微商,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挣钱模式。一份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不少所谓的微商其实就是依赖于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微传销”。目前,这种“微传销”正在加速扩张,并因为虚拟性、隐蔽性、欺骗性增强,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在最近的一场微商大会上,就有一位品牌代理人开出了非常诱人的奖励。
传销人员:公司会对你们定期的实行奖励政策,比如今年的一月份举办了泰国游,今年公司将提供宝马、路虎等品牌汽车对团队进行奖励,也许有一台就是你的。
如此奖励真的能兑现吗?结果不得而知。
这几天在朋友圈里,一款叫做“脂老虎”的减肥食品很火。这是一款什么产品呢?我们登陆了这款产品的加盟网站。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诸如美国技术、高新科技等诱人的字眼,而产品的展示页则直观地告诉我们,这就是一款杂粮饼干。
我们今天联系到了这款产品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告诉我们,购买了这款产品,不仅可以自己吃,而且还能发展下线,每月分红能达到8万元以上。
传销人员:我们是代理制度,最低乐可以从第三级经销商做起,三级就是每盒980,做的不错,三盒就不够了,那么12盒就可以成为我们的二级经销商,每盒是730的价格,越往上你拿的货会相对价格会低一些,没有加盟费,利润就是一个是赚差价,你是二级经销商,每盒是730的单价,零售一盒是1280,可以赚500多的差价,也就是说你虽然没差价赚,但是还是有分红可以赚,每个月做得像红金,粉金每个月分红大概在八万左右,就是没有赚差价,只是分红这块。
这样的一款通过微商销售的产品,听上去怎么都像是传销。而这样一款产品的销售,完全通过网络进行。
传销人员:进货你微信联系我,然后我们会有一个公司系统,然后注册系统进行订货,订了货之后就会给你授权书,因为货太紧张了,每个月现在会有四次配额,然后我们到时间的时候你就把配额提交上去,公司就直接把货发给你了,是直接在公司发货给你的。
在这款产品的加盟网站上,并没有任何关于产品生产许可,质量体系等关键信息的任何说明,但是在电话中,销售人员却说,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到公司领赏1千万。
传销人员:质量是绝对有保证的,脂老虎不像是市面上的那些减肥药或是什么的,它这个就是食品,它里面所有的成分都是在我们吃得五谷杂粮里面还有水果蔬菜的成分里面提取出来的,公司也有发出声明说,如果说在脂老虎当中有检验到违禁成品,这个违禁成品就是像减肥药里面放的那些药物的成分,可以来公司领赏一千万。
经过查询,我们发现,销售“脂老虎”这款产品的杭州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去年1月,注册资本1百万人民币。在网上搜索一下,可以发现有网友质疑这家公司到底是不是靠谱。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近日发布了一份“新型网络传销”报告。报告指出,保守估计参与微传销的人员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到数千亿元,人数和金额都远远超出了传统传销。
这种在网上出现的新型传销,和传统传销方式相比,实质上是否有变化呢?中国贸促会 研究院 研究员赵萍认为,这种传销的本质,并没有变化。
赵萍:实际通过微信进行宣传活动与在实体场所进行传销活动,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要具备三大特征,第一就是,传销人员的收入是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来决定他的收入;第二,就是所有传销人员在加入传销队伍的时候,必须直接购买或者是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才能加入到传销队伍。第三,通过发展其他传销人员形成上下线的关系,并且通过他下线的的销售额的多少以及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来决定上线的销售收入。
但是,在微信、微博这些社交媒体上,传销也发展出一套新的模式,形式更加隐蔽。
赵萍:网络环境下传销发展更加容易,而且沟通起来更加便利,洗脑也更容易,通过发比较长的软文的形式或者直接的实时互动的交流,或者加入到一个群或者在朋友圈中相互影响,因此它的这种传销洗脑的方式越来越多,不需要强制性的就可以达到洗脑的目的,所以像互联网背景下这个传销可能会使加入的人数更多,而沟通更容易,这就导致他们可能在形式上看起来更加民主,更加容易沟通,而不是像传统的那种传销必须的用强制的那种手段,因此传销也变得更加隐蔽。
赵萍建议,面对各种微商所推荐的产品,一定要理性。辨识传销,有一些共通的原则。
赵萍:判断传销可能对消费者来说不是特别容易,因为他不知道传销它的内部组织以及它的商品销售的各个流程是什么样,在微信朋友圈也好互联网上其他的渠道也好去买商品。可能首先要保持理智,面对互联网这些渠道销售的商品,首先要关注这些商品是不是合格商品,是不是三五商品,其次对于它的功能要客观地去判断,最后根据它的功能和价格,要看看它的性价比是不是足够的高,如果是那种非常低的性价比,但是又包治百病的商品,那更多的可能性就是传销的商品。
相比现实传销,微传销更为隐蔽。虽然打着互联网的“幌子”,但却改变不了骗局的属性,而利益的驱动,这种传销方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客观来讲,对于微传销的蔓延,网络民众频繁使用社交平台的过程中,缺乏辨识能力,容易被诱人的经济回报冲昏头脑;但是,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的缺失,也是重要原因。
另外,针我国对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仍处在缺位的状况,还存在很大的空白地带,比如没有“金融传销罪”,只能根据普通传销进行定罪量刑。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法律的缺位刺激了微传销。其次也要加强协同监管,打破行业壁垒,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