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我国颁布了禁止传销的法令后,传销人员便开始借用“直销”的名头继续行骗。不过,无论“传销”怎样变换嘴脸,只要留心观察,分清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总能看清这些骗术的本质。
我国对于直销和传销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的两部条例即《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当中。
合法的直销和非法的传销最根本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直销企业的设立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需经商务部批准,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并在商务部及工商总局制定的专门账户中存入2000万到1亿元不等的保证金,所有直销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相关网站上能够查询;而传销企业要么是根本没有任何登记手续的非法企业要么就是冒用他人的企业,根本无法核实。
2、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而成为传销组织的成员都要先购买商品或缴纳费用。
3、直销企业的培训人员要求是本科以上学历并有相关市场营销专业知识。其培训员证在商务部网站上能够查询;但传销组织中没有正规培训,通过制造“明星效应”对文化素质和社会经验欠缺的人员进行洗脑。
4、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而传销是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对于传销的行政处罚手段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