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化潮流和现代信息技术的飞跃,给互联网企业和非金融机构跨界开展金融服务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也给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各种金融服务创新带来动力,但是互联网金融却成为了传销“法外之地”,面对新形势打击互联网传销更需要全面与时俱进。
互联网金融传销手段开始“与时俱进”。金融投资,在当下可谓相当流行,一些传销组织也“与时俱进”地玩起了“金融纯资本运作”概念。从2015年到今年,据媒体调查,承诺超高收益率是“金融互助”平台拉人头的主要方式,如声称投资60元至6万元,15天即可提现,日收益1%,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发展他人加入还可获得推荐奖、管理奖等额外收益,发展人员无上限、返利无上限,等等。这种赚钱之道吸引了众多对金融知识了解甚少的人,特别是一些梦想一夜暴富的人,然而他们哪里知道,这不过是庞氏骗局的最新版本,击鼓传花的结果,最终必定有可怜可悲的受害者“接棒”。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进行的非法金融传销,直接避开了传统传销的“商品”载体,参与者都在网上活动,组织和运作成本更低,传播速度更快,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职能部门定性和打击的难度也更大。新型传销手段之所以能有上述“优势”,主要正是因为其搭上了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便车”,充分利用量大、速度快、互动性强、支付结算便利的功能,走上了恶性膨胀、肆意泛滥的“快车道”。
互联网平台容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需与时俱进。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全新的金融业态,的确给百姓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不过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有点太快,缺乏监管也会给监管埋下隐患,其中最大的隐患就是给互联网传销腾出了一块地。同时支付便捷、参与门槛低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特征,也是互联网金融快速扩张的基础,快速扩张吸引的用户很多都是银行并不青睐的风险客户。一方面是有一定风险但数量庞大的客户群体,另一方面,无论是网贷平台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少参与机构并不具备金融中介机构所应有的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的也多是咨询类公司,缺乏明确的行业规则,更缺乏监管,问题暴露也就在所难免。正是因为平台在起初建设过程中忽略了很多可以监管的內容才导致去年到今年,我国频频出现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公司卷钱跑路的案件出现。网络平台天然就是一把双刃剑,“连接一切”本身就意味着,它既要连接积极健康的交往交易活动,也难免要连接一些晦暗不明的违规违法活动,人们要享受前者带来的好处,就不得不接受后者作为必要的代价。
互联网金融法制建设需与时俱进。互联网金融作为这样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生事物、具有广阔发展空间的新金融体系,应当说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制体系还没有对其进行全覆盖、不能对其进行全面规范和监管。对此,国家立法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尽快缩短金融法制与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明显落后的“立法时滞”,要高度重视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专门立法。在“互联网金融法”一时不能出台的情况下,要考虑加快行业自律规范。眼下金融传销又在互联网上行蔓延之势,其本身就折射出我们在传销组织的认定和打击机制上还存在短板甚至漏洞。对互联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必须考虑到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化等现代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中的运用及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