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直销企业的目的不是光罚款,而是要确实保护直销企业的正常发展。直销监管机关能不能认识到这一点,这是直销企业能不能正常发展的关键。
从全国的情况看,直销监管机关对直销企业既指导又服务,促进了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江苏、北京、上海、四川、浙江、山东、陕西、重庆、新疆等省市区的工商机关,多次召开直销企业参加的相关会议,要求直销企业严格按照直销法规开展直销业务,并扎扎实实地为直销企业的发展排忧解难。但我们也发现,有少数地方的工商机关对直销企业的正常发展支持不多,而借规范之名收取大量的罚款。这种做法必须坚决纠正,彻底防止光罚款不规范的情况在直销行业出现。
国家为什么提出要对直销加以规范?这是因为直销行业的发展确实出现了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甚至有的直销企业已滑到了涉嫌传销的边缘。所以,国家一而三、再而三地要求直销企业必须规范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曾说:“规范直销是监管机关和企业的共同责任。”也就是说,规范直销的实现,一方面要靠直销企业的自律,一方面也在靠直销监管机关的监管,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作为直销监管机关,规范直销的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护直销企业的正常发展。这是政府和人民赋予工商机关的一个十分重大的责任,必须要履行好。现在的问题是,直销企业违规靠什么去规范之。靠罚款?否!罚款不仅解决不了直销企业的违规问题,还很有可能加剧他们的违规行为。因为罚款的违规成本太低,罚款之后这些直销企业也会重蹈覆辙、继续违规的。因此,作为监管机关,规范直销的主要手段应该从“保护”角度出发,真正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如果这方面的工作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那么工商机关就能在规范中保护直销企业的正常发展。
规范中保护直销企业的正常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工商机关必须把自己的责任与直销企业的责任熔于一炉。换句话说,就是把周伯华局长说的“监管机关与企业的共同责任”的指示,一定要具体落实到监管机关和直销企业中,使“规范”二字成为监管机关和直销企业的共同行为。再深入展开地说,就是直销企业要自律,做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直销法规,而监管机关在指导直销企业规范的同时也要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只要这样,规范直销才能成为“监管机关和企业的共同责任”,才能在规范中保护直销企业的正常发展。否则,直销企业发展不仅得不到规范,更谈不上正常发展了。一句话,保护的手段是规范,规范的目的是保护,直销企业发展真正规范了,直销企业正常发展也就真正得到保护了。